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5日訊 2021年伊始,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因償付能力不足收到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首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銀保監會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號顯示,根據安心財險上報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0月償付能力臨時報告》,安心財險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中國銀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責令安心財險增加資本金;責令安心財險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責令安心財險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1年的薪酬(税前)應在2020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税前)的基礎上進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
公開信息顯示,2020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安心保險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25.09%,儘管處於行業較低水平,但仍滿足監管要求,最新一季風險評級為B級。也就是説,短短一個月,安心財險償付能力驟降250.79個百分點。
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於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60%的公司,會被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事實上,近年來,安心財險被監管頻頻點名。
在2020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安心財險表示,3季度收到銀保監會下發的《監管函》,該公司2018年末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後未決賠款準備金為不利偏差。
2020年12月,因存在保費首月0元、首月0.1元、限時特惠等不實宣傳行為,安心財險被監管通報。此前,原保監會也曾集中多次對其下發監管函和行政處罰通知書,都直指該公司治理亂象。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延慶區東外大街109號1幢
法定代表人:韓剛
根據你公司上報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0月償付能力臨時報告》,你公司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沒有在告知書要求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你公司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你公司增加資本金;
二、責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
三、責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1年的薪酬(税前)應在2020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税前)的基礎上進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