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侯潤芳)疫情衝擊之下,中小微企業的流動性問題引發關注。在有關部門出台紓困措施的同時,如何從機制上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範小云在一份提案中表示,當前有關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金融制度設計上,缺少使中小企業、政府、商業銀行達到利益相容的風險分擔和損失分擔機制。如機制性問題不解決,無法保證金融支持具有可持續性。因此,建議設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機構性質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機制問題。
為中小企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一方面,數量眾多的中小微企業因其與生俱來的信用狀況弱、抗風險能力差等特點,一直面臨着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這是涉及其生存和持續發展的基本問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等市場化金融機構,因可貸資金來自儲户,其運營面臨很強的監管約束和市場紀律約束。當前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運營行為上的風險容忍度不斷下降,合規的市場化行為難以覆蓋和滿足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全部金融要求。”範小云在提案中表示。
“當前所提供的融資支持,一部分是靠政策號召、鼓勵或行政命令實現。這其中的機理是:當前有關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金融制度設計上,缺少使中小企業、政府、商業銀行達到利益相容的風險分擔和損失分擔機制,也就無法對商業銀行產生有效的行為激勵。如機制性問題不解決,是無法保證這樣的金融支持具有可持續性的。”範小云説。
從更高的層次看,中小企業存在所提供的社會穩定公共正外部性,其實現成本應該構建起政府主導的補償機制由社會共擔。範小云建議,設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機構性質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健全和完善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持體系。
那麼,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運行與監管?範小云在提案中作了進一步的解釋。
其中,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的政策性屬性主要體現在:引導和扶持中小企業在服務國家戰略的方向轉型升級;以上繳利税及增資等方式實現公共投資的收益;高效地滿足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實現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培育、發展、壯大的政策目標;不以盈利為目標。
在機構設置上,銀行設總行,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共同提供資本金,以及提供資本金補充、税收優惠、虧損彌補等財政支持。政府出資但不干預經營。
在資金來源上,包括從政府借款和發行債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長期(最長20年)、低息的固定利率貸款,對政策上特別重要的領域,為實現低息貸款進行財政貼息,提供經營改善和轉型升級貸款。
在扶持標準上,明確可以支持的企業標準(銷售收入或提供就業規模等),在銀行扶持中得以發展壯大後不再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不能再與其有業務往來。
在防範風險與監管上,可享有政府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建立的中小企業信息庫資源,通過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實行不同於一般商業銀行監管標準的特殊政策性金融監管。
政策性銀行得以成功運行有兩個前提:一是中小企業能夠得以持續、健康、有序發展;二是有一套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對此,範小云還建議進行一套配套的安排,並給出了六方面的建議:成立促進中小企業的政府管理機構、建立相對獨立、系統、完善的中小企業法律支持體系、鼓勵商業銀行和其他政策性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完善金融支持體系、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建立危機緊急應對機制。
其中,在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方面,建立中央、地方和民間多級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為缺乏足夠貸款抵押物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其擔保重點是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合理化投資,與承貸商業銀行合作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與承貸商業銀行按一定比例分擔風險,政府向擔保機構提供一定的損失補償資金,也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的信用擔保提供再擔保。通過風險分擔,增加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在建立危機緊急應對機制方面,範小云指出,遭受危機衝擊時,應該將促進金融體系恢復和扶持中小企業納入國家應急反應系統中,使之前存在的融資促進機制得以延續,加快恢復中小企業活力,穩定金融體系。如:調高風險擔保比例、調低擔保費率;調整貸款標準(放寬期限、規模、利率標準),使其更加符合中小企業在危機中的資金需求;通過專門法案,減免中小企業税負等。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