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5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9月28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書(陝證監措施字〔2020〕26號)顯示,經查,西安博科思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思”,838822)直到2020年4月30日才聘請負責2019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對博科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博科思成立於2006年7月24日,註冊資本1050萬人民幣,秦擁軍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持股比例79.67%。公司於2016年8月19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博科思於2020年4月30日發佈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公告》顯示,公司原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機構,服務年限5年,經綜合評估,公司決定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擬聘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
博科思於2020年6月16日發佈2019年年報,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實現營收5217.47萬元,同比增長141.76%,毛利率-4.67%,去年同期為3.66%,歸母淨利潤-831.84萬元,同比下降59.57%,扣非淨利潤-831.56萬元,同比下降34.6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172.14萬元,同比增長157.95%。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西安博科思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陝證監措施字〔2020〕26號
西安博科思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30日才聘請負責2019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