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債券回購、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信託分類改革指導口徑 “打補丁”
信託業務分類改革正式實施已有月餘,7月10日,北京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為規範開展各類信託業務,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近日,《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實施後行業集中反映問題的指導口徑(一)(以下簡稱《指導口徑》)陸續下發至各家信託公司,《指導口徑》明確,信託公司標品業務可參與債券回購、衍生品交易。在分析人士看來,上述要求對信託公司發展而言是直接利好,增加了信託公司的投資靈活性和風險管理能力。
放開債券回購、衍生品交易業務
隨着分類改革的推進,信託公司發展方式正迎來重大轉變,為了全面準確進行信託業務分類,近日,監管下發了《指導口徑》,意在規範開展各類信託業務,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
7月10日,北京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已有信託公司收到了《指導口徑》,不過也有信託公司人士表示,“還未收到”。“該文件算是分類改革方案的指導細則,因為分類改革是一個比較大的方案,所以正式實施後,監管要求各信託公司反饋具體實操中的疑問,《指導口徑》就算是答疑解惑,監管後續還有可能再發布指導口徑(二)或(三)為信託公司業務發展做指導。”一家信託公司人士説道。
《指導口徑》明確,信託公司標品業務可參與債券回購、衍生品交易。具體來看,信託公司開展基礎資產為標品的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可以按照“資管新規”規定的比例,在公開市場上開展債券回購業務信託公司為符合“資管新規”的、基礎資產為標品的資管產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或專户受託服務,可以按照委託人指令,在公開市場上開展債券回購業務,但應確保相關比例符合“資管新規”要求。
考慮到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利用衍生品進行對沖的業務逐漸普遍,且“資管新規”已限制單隻固定收益類、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比例低於20%,允許信託公司以資產管理信託資金投資包含衍生品交易設計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對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具有衍生品設計的其他類資產管理產品,僅限已獲得衍生品交易資格的信託公司以其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投資相關產品。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表示,此次監管在信託標品業務層面明確了債券回購以及衍生品業務,對信託公司發展是直接的利好。信託公司非標融資類業務限制以來,證券投資業務主要是債券業務飛速發展,監管明確了業務規範,為信託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工具和策略選擇,將提高信託公司相關產品的多樣性和市場競爭力。債券回購可以提供短期流動性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工具,衍生品業務則可以通過對沖等方式穩定收益預期、管理市場風險,增加信託公司的投資靈活性和風險管理能力。
以組合投資方式分散風險
對金融機構來説,防控風險是永恆不變的話題。《指導口徑》對信託公司展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也劃出了“紅線”,明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切實履行受託人職責,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務。信託公司不得以私募投行角色、通過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形式,開展實質為滿足單一融資方特定融資需求而發行信託產品募資的業務。
受託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務宗旨和服務內容上存在本質差異。《指導口徑》強調,信託公司開展資產管理信託業務時,要審慎開展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要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盡職調查、風險管理、淨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資產管理受託職責,確保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符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確保投資者清晰知曉且有能力承擔投資風險。資產管理信託原則上應當以組合投資方式分散風險,監管部門將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組合投資相關要求。
“監管不希望信託公司做較多通道業務,或者通過多層嵌套來規避監管,所以才將‘口子’進行放開,讓大家公平競爭。”一家信託公司部門人士表示,“以組合投資方式的目的也是減少風險,不過目前來看,監管還沒有下發具體要求,這類‘原則上’的表述,實際上也沒有硬性要求必須是組合投資。”
用益信託研究員喻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解讀稱,做好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大致是指非標債權投資,從《指導口徑》的內容來看,這類產品大致應該是在固收類或者混合類產品中,增加配置部分非標債權的資產,增加收益提升產品吸引力。其實有部分信託公司已經做了類似的產品,只是現階段的非標債權資產來源有限,信託公司自身做融資類業務限制很大,所以組合投資或許會將標品資產和非標資產進行混合投資,只是投資比例、資產類型方面的限制還需要監管進一步釐清。
“在非標業務層面,監管明確了組合投資形式,穩定了信託非標類業務開展的預期,規範了非標類業務開展的方式,強調了合規性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組合投資形式有助於信託公司在非標業務中實現更好的風險分散和收益優化。同時,對組合投資形式的明確規定也將幫助監管部門更好地監督和評估信託公司的非標業務風險。”廖鶴凱如是説道。
探路新業務發展模式
如今,信託行業正步入創新轉型深水區,針對業內較為關注的家庭服務信託、保險金信託、信託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業務分類等熱點問題,《指導口徑》都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説明。
家庭服務信託的投資範圍限於投資標的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託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信託計劃在內的上述資管產品,資金投資標的都僅限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不能直接或間接投資其他資產。家庭服務信託受託管理財產可以有除投資外的其他運作安排,比如接受財產性權利的委託,對其進行保管;根據委託人意願將資金用於受益人消費等生活支出。
保險金信託設立時的信託財產中,可以包括保單和後續用於繳納保費的現金,但不得包括資管產品等其他財產或用於其他用途的現金。閒置資金使用應當與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目的和風險特徵相一致,不能變相開展其他業務。
談及信託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業務分類,《指導口徑》要求,在信託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的業務模式中,有部分信託業務被錯歸入了“資管產品服務信託”。從此類業務模式看,該業務為信託公司面向機構或自然人發行信託計劃,簽署信託合同,管理時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無論相關產品由信託公司直銷還是由其他金融機構代銷,其實質都是由信託公司與投資者簽署信託合同,發行信託產品募資並進行投資管理,符合資產管理信託特徵,應當歸入資產管理信託,不能歸入資管產品服務信託。
喻智進一步表示,從此次下發的《指導口徑》來看,監管的大基調還是沒有改變,標品信託的限制放鬆了一些,與其他資管產品之間沒有監管差距;傳統非標業務還是強調被限制,新的業務模式還需要信託公司自己去探索。有信託公司人士表示,在收到《指導口徑》後,信託公司內部合規部門會反饋至涉及整改相關業務部門做指引,以更好地推動下一步工作。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