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兩市推新規力促全市場退市改革
新增組合財務指標 量化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
滬深兩市推新規力促全市場退市改革
市場關注已久的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12月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進行修訂,並就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公開徵求意見。
總的來看,本次全市場退市制度改革通過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暢通退出渠道、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加大市場出清力度,同時強化風險警示,引導理性投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業內人士認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進一步強化了市場優勝劣汰的屬性,將促使殼公司儘早儘快退出市場。
在退市指標方面,退市新規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四類強制退市類型。在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在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在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在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原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子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量化標準。
在退市程序方面,退市新規也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上交所科創板與深交所創業板也同步優化了退市指標和程序。在科創板上,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同樣實施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取消因觸及交易類指標的退市整理期,銜接上市條件,補充紅籌上市企業的退市標準。在創業板上,在退市指標方面,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等,在退市程序方面,將重大違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員會兩次審核調整為一次審核,改革完成後,創業板與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在主要退市指標、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改革中,深交所明確將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時優化風險警示股票的適當性管理和交易機制安排,強化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力度。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在交易機制方面,對風險警示股票設置交易量上限,投資者每日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交易累計買入單隻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退市制度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重要內容。今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會議指出,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嚴格退市監管,完善常態化退出機制。
“對於沒有主業的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和殭屍企業,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是迎頭一棒。”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淡化了單一的盈利指標退市標準,重點考核企業的主業和營業收入,其指向十分清晰,就是要讓這些空殼公司儘早儘快退出市場。另一方面,他認為,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就是將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進行了量化,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這對於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的可操作性有了很大的提升,對於證券市場財務造假形成了較大的威懾作用。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則對記者表示,作為註冊制改革配套制度的一部分,退市制度的改革同步優化是大勢所趨。之前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已對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做出了明確安排,其中着重強調了要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新的規則對退市細節作了明確調整和補充,加大退市力度是顯而易見的。未來的A股市場,在要求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前提下,對持續盈利和成長性的考核將更加嚴格,對造假或內幕交易採取的是零容忍態度。在面值退市的基礎上,本次除了補充新的市值退市要求之外,對於ST類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退市壓力無疑是增大的。新規進一步強化了退市要求和市場優勝劣汰的屬性,這也是對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作出進一步的呼應。(記者 吳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