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私募基金穩健發展需監管先行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財經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取得快速發展,在增加直接融資、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等多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12月30日,已登記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577家,管理規模19.78萬億元,同比增長23.81%。

  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私募市場也伴隨着各種亂象。特別是今年初以來,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某百億私募遭投資人舉報、某私募實控人一死一傷……對行業聲譽和良性生態產生負面影響,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私募基金一般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特定資格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其運作流程基本可以分為募集、投資、管理、退出4個階段,從過去的實踐來看,每個階段都存在不少風險點,完善私募監管體系已迫在眉睫。

  具體來看,“募集”階段是私募實際運營中涉及違規違法的重災區,部分公司存在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涉嫌借私募之名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而在“投資”“管理”和“退出”階段,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違規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將募集資金轉移侵吞,或利用未公開的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行為。

  對於亂象頻發的原因,究其根本,還是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力度不足。在國民財富管理需求日益增長的背景下,私募基金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目前的監管體系、措施已無法充分保障行業的規範穩健發展。

  例如,相比其他需要持牌經營的金融行業,私募基金不需要持牌經營,其發行的產品只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在程序上相對容易,已成為金融監管的“窪地”,部分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淪為某些有“歪心思”實控人非法融資、牟利的工具。

  私募行業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有效監管的“保駕護航”。接下來,監管層應繼續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要求,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基礎,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方面,要儘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其中提出加快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應以推動出台該條例為契機,強化私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嚴格規範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全鏈條各環節運作,堵住潛在監管漏洞,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

  另一方面,應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管。特別是對風險高發的“募集”環節要持續加強監管力度,要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重大違法案件,加大懲處力度,以有效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

  強化監管是為了更好發展,在精準、有效的監管下,私募基金必將在支持創新創業、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方面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馬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