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4月12日,國新辦舉行加快政府債券發行使用情況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表示,針對專項債項目因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專門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支持地方政府按照指引去操作,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債券資金用途。
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圖片來源:國新網)
許宏才表示,從這幾年實施情況看,確實有一些項目因為種種原因難以繼續執行,如果還按照原來確定的項目去做,很容易造成資金的浪費和閒置,影響專項債券發揮使用效益。
許宏才表示,針對這種情況,專門印發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支持地方政府按照指引去操作,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債券資金用途。
觸發條件方面,即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者需求少於預期,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髮生結餘,以及專項債券違規使用按要求需要整改等情形,允許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調整原則上,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發行使用條件,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優先選擇與原項目同類型同領域的項目。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非公益性資本支出以及經常性支出等。
工作程序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用途的要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再安排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履行預算調整和預算調劑等程序。“除了項目程序要履行之外,涉及到預算程序要調整的,也要履行預算調整、預算調劑等相關程序。”許宏才説。
許宏才表示,已經印發的《指引》賦予了地方調整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用途的自主權。從近年實踐情況看,由於印發《指引》規定了觸發條件,並且還有相應的違規懲戒措施,能夠有效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發揮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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