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到嘴的鴨子也會飛!金融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有這八種“失職”行為 薪酬將被追回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今後,銀行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到嘴的鴨子”可能會因為“失職”飛走。銀保監會今日發佈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新規,如果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金融機構被接管等情形,相關業務人員的績效薪酬“應當”被追回。離職人員、退休人員也適用該項機制。

有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金融機構也有績效薪酬的追回規則,但具體細則不成體系。此次銀保監會正式下發文件,將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同時,這也預示着未來金融機構要改變此前“只顧眼前業績、不顧未來風險”的野蠻發展路徑,更注重長效機制。

八種情形可追索責任人薪酬

《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顯示,銀行、保險、AMC、信託、消費金融、金融租賃等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存在八類“失職”行為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追索”及“可以追索”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其中,發生“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採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等四種情形,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都“應當”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也“應當”追索扣回。

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情形。“可以”追回向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髮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銀行等金融機構均有績效薪酬追回機制,但監管高度的具體實施細則是缺失的,所以追回機制往往是各家金融機構內部規定,不同的機構執行的力度、尺度不同。“此次是全行業統一的規章制度,這提高了效率,也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

追索機制有助公司治理但仍需細化

“制定追索機制十分有必要。”資深行業分析師王劍輝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金融機構中經常出現為了眼前利益“拉業績”的情況,而其風險則在一段時間之後才可以顯現出來。一方面,這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風險堆積;另一方面,離職人員、退休人員也適用相關追回機制,防止拿了獎勵而無人負責的情況。

有業內人士認為,薪酬追回機制的不斷完善,也要求金融機構改變此前“跑馬圈地”、“野蠻生長”的經營模式。

一位股份制銀行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正在改變以前各級“分派經營任務”的管理方式。“按照以前的模式,總行制定某項業績之後,便會將任務層層下撥,而各級為了完成業績也會層層加碼,一些執行層難免出現不顧風險只顧業績的情況。”

此外,《意見》要求,對於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情形輕重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直至全部績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當結合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確定。

王劍輝認為,上述文件中所提及的薪酬追索比例仍應進一步細化。在追回過程中,一些員工在決策或執行中並非全責,也非完全沒責任,這種處於“中間地帶”的人員如何定責,如何追索薪酬等問題,仍需進一步在實踐中磨合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