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險營銷人員在和客户介紹保險的時都會提到避税、避債這兩個“另類”的功能,甚至聲稱保單除了自己誰也動不了,即使遭遇法律訴訟也能很好地保全資產。真有這樣的好事嗎?保險真的有這些功能,靠一份保單就能躲避債務、少繳納税款?
近日,河北省高邑縣法院公佈的一則強制執行保單收益的案例,便直接“打假”了保險可以避債的説法。5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也瞭解到,所謂保險可以避税避債的説法並不準確,或是説十分片面。
必要時可強制執行,保險躲債行不通
一直以來,部分保險營銷人員會強調通過保險手段可以進行資產隔離、躲避債務,欠債不還,離婚不分。5月13日,高邑縣法院公佈的一則案例,便戳破了“老賴”企圖通過保險躲債的美夢。
案例顯示,被執行人柳某某惡意欠款,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同時輕信保險產品不能強制執行可以“避債”的説法,購買某保險公司大額保險,企圖以此規避執行。高邑縣法院執行法官接案後終於發現柳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入大額保險,保險單價值21萬餘元。最終從柳某某保單收益中提取8萬元償還欠款。
高邑縣法院表示,保單的現金價值具有財產屬性,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後依保單可獲得的紅利、現金價值等,均屬於投保人的財產權範圍。當投保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強制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紅利等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正當性、合理性。
高邑縣法院的做法並非個例。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各地法院對屬於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金可以被強制執行,保持了一致意見。比如,如浙江省高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以及《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等,均有過類似表態。
在各地司法實踐過程中,大多案件中的人身保險都會被強制執行,且從趨勢上看,法院執行將更趨嚴格。
對於部分消費者企圖通過投保保險躲債的情況,北京浩博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及險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創始人崔春霞表示,人身險保單提前退保保險公司只退現金價值。如果基於避債的目的投保保險,當保單因為欠債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保,因保單不到期,保險消費者就會產生退保損失。
部分政策性產品可以獲得税收優惠
躲債不可以,那買保險能合法避税嗎?
部分保險在投保時確實可以減税或延遲納税,但這類產品少之又少,甚至只是在部分地區進行了試點。
資深精算師徐昱琛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除了税優健康險和税延養老險,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百萬醫療險、重疾險、年金險等產品,都沒有減免個人所得税的功能。
徐昱琛介紹表示,購買税優健康險,這部分的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税額時,可以進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額為每年2400元。也就是説,投保税優健康險,每月最多有200元的工資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而税延養老險則是税前列支保費,等到未來領取保險金的時候,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税延養老險只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三地開展了為期一年的試點工作,目前試點工作已經結束。
除了税優健康險和税延養老險可以減税、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税,也會有保險營銷人員在銷售產品時表示,購買高額人壽保險是規避遺產税的最佳躲債利器。對此,某壽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直言,在商業保險中,能夠實現節税減税的就以上兩種。保險能躲避遺產税的功能實屬無稽之談,因為我們國家並沒有開始徵收遺產税。
保險姓保,投保應基於保障功能
既然保險並不能躲債、不能躲避遺產税,為何行業內流傳着這樣的説法?甚至會被當作賣點進行宣傳?
上述壽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表示,保險可以避債、避税的説法或源自不專業的從業人員對《保險法》第2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力”進行了錯誤解讀。
對於部分營銷人員誤導宣傳保險具有避債避税的情況,崔春霞表示,這種將極端小概率事件進行誇大的銷售宣傳,不僅會給保險消費者帶來誤導,而且和國家提倡的堅定不移地迴歸風險保障本源相違背,不利於保險的長期發展。另外,也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對於部分消費者存在利用保險轉移資產、躲避税務心理,崔春霞建議表示,保險就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如果需要就購買,不需要就不要基於其他目的購買。消費者投保保險,一定要基於自身規避風險的需求,要充分了解保險條款的含義,根據需求選擇保險產品,而不能基於避税避債的目的。不然既達不到目的,又會在需要時造成退保損失,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崔春霞進一步指出,廣大的保險從業者,應該正確宣傳保險的功能和投保的保障目的,不能誤導保險消費者,需要加大對保險知識及正確投保理念的宣傳力度。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