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重磅!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佈 禁止八大行為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經緯2月9日電 據央行網站9日消息,央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指出,《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集團內部交易運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並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發佈實施《辦法》,有助於推動金融控股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可以看到,《辦法》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同時,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

具體來看:

關聯方明確

根據《辦法》,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其中,股東類關聯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受益所有人。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關聯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條第二項所列關聯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關聯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內部人關聯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投融資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

(二)本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關聯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來源:央行

《辦法》強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

關聯交易類型劃分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並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按照交易主體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的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

按照管理目標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至少包括:

(一)集團內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附屬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屬機構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或者聯合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除附屬機構外)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

按照交易類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

(一)投融資類: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融資租賃、融資融券、買入返售、票據承兑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投資於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證券回購、拆借、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投資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與關聯方共同投資等。

(二)資產轉移類:包括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其他出售資產交易等。

(三)提供服務類:包括徵信、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法律、審計、精算、諮詢等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互聯網數據服務;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金融信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風險控制、金融決策分析;信息展示、銷售推介、委託或受託銷售;有價證券交易經紀服務和承銷服務;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租賃、其他租賃資產交易等。

(四)其他類型關聯交易,包括存款、保險業務、投資於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不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根據《辦法》,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金額以交易對價或轉移的利益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資類關聯交易以投融資金額計算交易金額。其中,投資於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以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金額;投資於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不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以管理費或服務費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提供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此外,按照交易金額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包括: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八大禁止性行為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進行以下關聯交易:

一是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

二是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

三是通過隱匿關聯關係、拆分交易、設計複雜交易結構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內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隱藏風險等。

四是關聯交易協議條件顯著偏離與非關聯方進行的同類交易,以及採用明顯偏離市場價格或缺乏合理依據的定價基準。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屬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財務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

七是通過互聯網數據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交易規避有關規定,或利用規則、數據、算法等各種手段實施價格控制、利益輸送或不當轉移風險。

八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向關聯方提供服務。

關聯交易管理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應當訂立書面交易協議,按照商業合理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關聯交易協議安排應具有真實商業背景,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

金融控股公司與同一關聯方之間長期持續發生的、需要反覆簽訂交易協議的關聯交易,可以簽訂統一交易協議,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統一交易協議的簽訂、續簽、實質性變更,應按照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內部審查、報告和信息披露。統一關聯交易協議下發生的關聯交易無需逐筆進行審查、報告和披露,但應當在季度報告中説明執行情況。統一交易協議應當明確或預估關聯交易金額

《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和管理流程,關鍵環節的審查意見以及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董事會等會議決議、記錄應當清晰可查。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授權程序審查,報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備案。重大關聯交易經由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

董事會關於關聯交易的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獨立董事應當逐筆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辦法》還明確,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的下列關聯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但在統計關聯交易金額與比例時應當合併計算:

(一)與關聯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關聯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後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

(二)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衍生品種。

(三)活期存款業務。

(四)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方情形的,該法人與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

報告和披露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簽訂重大關聯交易協議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逐筆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送有關情況,內容至少包括:

(一)關聯交易概述。

(二)交易對手情況,包括關聯自然人基本情況,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或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

(三)關聯交易的具體情況,包括關聯交易類型、穿透的交易架構圖、交易目的、交易條件或對價、定價政策與依據、關聯交易金額及相應比例等。

(四)關聯交易的風險提示,以及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五)交易協議,交易涉及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審批文件,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有)。

(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或決議情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情況。

《辦法》還稱,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在每季度結束後四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送關聯交易整體情況。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和對外關聯交易的年度評估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批准。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公司年報中披露當年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