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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違法遭罰 套取防預費用於人員激勵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佈了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存在虛列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通過農險業務科目列支防預費11.33萬元,實際並未用於購買生豬防預服務,而是套取10.75萬元用於農險部門人員激勵。 

  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直銷業務一部客户經理羅鳳玲負直接責任。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負管理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向祖吉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羅鳳玲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是於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亞洲最大的非壽險公司,註冊資本136.04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於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簡稱“中國財險”,股票代碼02328.HK。人保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為68.98%。 

  2011年6月15日,關於張偉等人任職資格的批覆(渝保監產險〔2011〕62號)顯示,核准向祖吉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86-92號2-3 

  法定代表人:陳攀 

  當事人:向祖吉 

  身份證號:51022719690701**** 

  住址:重慶市潼南縣梓潼街道辦事處正興街****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當事人:羅鳳玲 

  身份證號:51021319730107**** 

  住址:重慶市大渡口區長征一村****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直銷業務一部客户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通過農險業務科目列支防預費11.33萬元,實際並未用於購買生豬防預服務,而是套取10.75萬元用於農險部門人員激勵。 

  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直銷業務一部客户經理羅鳳玲負直接責任。時任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報銷憑證、情況説明、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潼南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向祖吉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羅鳳玲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