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意外險業務存在多項違法行為 幸福人壽被罰10萬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財經

4月12日,營口銀保監分局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開出罰單,因意外險業務經營中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公司被罰1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罰款1萬元。

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意外險業務實際承保費率顯著高於備案費率行為

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團體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內,涉及保費309.9萬元,費率為基準費率的134.9%-248.69%,且未見變更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費率的批單、批註或者補充協議等資料。屬於費率浮動超出基準費率30%以上且無合理調整依據及費率調整審批手續,違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壽總公司短期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二、保險條款費率與備案條款費率不一致行為

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團體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和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未按該公司備案的費率表區分“水路”“公路”“鐵路”“航空”“私家車”相應年費率。涉及保費97.76萬元。

三、意外險中介費用率大幅超出預定費用率行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團體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精算報告》顯示,幸福團體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為25%。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團體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向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率超出預定費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費金額192萬元,對應手續費支付金額113.40萬元。

幸福人壽營口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劉巍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被罰款十萬元,劉巍被警告並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