譽翔投資2項違規遭警示函 未按基金合同辦理資金劃轉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寧波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寧波譽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恪盡職守,未按合同約定辦理資金劃轉等事宜;未及時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寧波譽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5年07月24日在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劉偉佳,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寧波華誠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持股。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譽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43號

  寧波譽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未恪盡職守,未按合同約定辦理資金劃轉等事宜;未及時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規範資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為,切實做好投資者溝通和保護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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