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給金控公司高管任職立規矩 家族式民營金控可能受到政策限制

財聯社(上海,記者 林漢垚、潘婷)訊,4月2日,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任職管理、備案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規定》於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人民銀行表示,《規定》有助於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動穩健運營,更好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周茂華向財聯社記者表示,《規定》出台一是補上制度短板,二是引導金控加快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治理。

他解釋到,近年來,國內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日趨完善,但在《規定》出台前,金控董監高任職規範制度卻存短板。而且金控內部業務相對複雜,這對相關高管提出更多要求。

正式文件禁入年限縮短為3年

在任職條件方面,《規定》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同時,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如對董事長、總經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較高,要求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

此外,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了從業背景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分別至少有一人有該領域任職經歷。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徵求意見稿規定,被金融管理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未逾5年,或者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兩次以上的;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金控公司董監高。

財聯社記者對比發現,本次正式出台的《規定》將上述禁業的准入年限縮短為3年,此外,將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的次數限制改為時間限制,即“未逾3年”。

人民銀行稱,《規定》按照人員適當性原則,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應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經驗和知識,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範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

同時,《規定》明確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限制民營金控家族式管理模式

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表示,在去年九月份《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發佈之前,並沒有對金控公司給出明確定義,一些類金融的公司也稱自己為金控,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才明確金控公司的概念,所以以前並沒有對金控公司人員任職做過要求。

畢研廣表示,《規定》的任職條件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高管來説難度並不大,一般都可以達到。

但他認為真正可能發揮威力的是該規定對金控公司的家族式管理進行了限制。按照文件的要求,董監高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存在妨礙履職獨立性的不得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與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併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

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的,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者其配偶沒有關係的除外。

而不少事實上的金控,都是家族式管理模式。畢研廣表示,之前的管理辦法主要是對金控公司的股東構成進行要求,而《規定》則是對金控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進行要求,如此可以杜絕金控公司任人唯親情況的發生。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85 字。

轉載請註明: 人民銀行給金控公司高管任職立規矩 家族式民營金控可能受到政策限制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