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禪遊科技(02660)發佈公告,2015年外國投資法(草案)其中規定在外國司法權區成立的實體須最終由中國實體及/或公民“控制”,方會就“特別管理措施目錄”的投資被視為中國境內實體,且須受外國投資相關主管政府部門審查。
為確保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及行動降低2015年外國投資法(草案)對公司業務營運的不利影響,尤其是該草案在外商投資法終稿中獲採納對公司維持對中國經營實體的控制權及從中國經營實體獲得所有經濟利益的能力的不利影響,葉升(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公司控股股東之一)及楊民(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技術官,公司控股股東之一)在本公司於聯交所上市前訂立承諾。
鑑於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資法終稿,公司獲中國法律顧問告知,原應支撐公司對承諾需求的相關中國法律草案不再相關。此外,聯交所已就終止承諾授出同意,承諾於2020年7月3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