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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誤讀!借用親屬賬户是否違法?全面解釋請看這篇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財經

  今天,關於出借證券賬户法律風險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那麼,到底該如何看待出借或借用他人賬户炒股是否違規的問題?出借賬户的法律責任要如何認定?是否如同投資者想象的那樣嚴重?

  讓我們看看業內專家是如何解釋的。

  問題一:個人出借賬户會被罰嗎?

  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户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

  具體在於以下兩點,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上證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諮詢了中國結算,客服回覆稱,在中國結算認定下,賬户名字是誰的就是誰的賬户,默認都是本人操作。理論上,無論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賬户進行股票交易、申購新股都屬於違規操作。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高慧認為,證券賬户實名制的邏輯在於出借和借用賬户的行為背後往往關聯其他違法行為,比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從業人員違規購買股票等。雖然證券法已經明文禁止對外出借證券賬户,但實踐中很少發現有僅僅因為出借證券賬户被處罰的情形。

  問題二:出借和借用賬户如何認定?

  從新證券法規定來看,對於證券賬户的實名制管理是從兩方面來管理的,即任何市場參與者不能主動出借賬户給他人,也不能借用別人的賬户,從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都進行了規制。

  對於出借賬户如何認定,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申永忠律師認為,只要達到實際賬户開立人將自己證券賬户控制權讓渡,借用給他人,即證券賬户在該期間自己不受控制或者不去主動控制,就可以被認定是出借賬户。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認定不問實際所有人是否還能控制賬户(賬户密碼修改),且不以是否有償為標準。

  問題三:使用親屬的賬户違法嗎?

  “處罰不是必然並罰,具體由行政執法部分即證監會或者各地證監局根據案情具體酌定。”申永忠認為,親屬之間在證券賬户開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親屬之間,也屬於出借賬户行為。

  法律沒有除外規定,也沒有這種行為不認定為出借的任何可以之處。只要某個開户主體賬户脱離自己控制讓渡控制權給第三人,即屬於事實上的出借或者借用,沒有例外。

  申永忠表示,親屬之間禁止出借賬户沒有任何疑義,有這種理解的都是想規避監管的主體,特別是涉及證券基金機構從業人員、上市公司特定人員、監管機構部分特殊人員等。這些人員恰恰是需要禁止出借的重要風險隱患所在。

  高慧表示,是否屬於出借和借用他人賬户的行為,往往從賬户的控制權來認定。如果賬户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一致,例如A和B是母子關係,A將自己的賬户和資金交由B打理,這種情況就很難被認定為出借賬户。如果賬户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不一致,例如打新族使用多個賬户打新,賬户是別人的,但資金是操作人的,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賬户出借行為。

  問題四:什麼情形會被凍結賬户?

  多數券商表示,使用同一設備並在同一家券商登陸5個以上賬户將觸發預警,且將會很快安排電話回訪。若回訪不到賬户正主,就可能採取凍結賬户等措施,但也不一定會立刻凍結賬户。

  另外,還有券商表示主要重點監控開户手機號碼和實際交易手機號碼不一致的情況。

  滬上某中型券商經紀業務人士告訴記者:“現在通過後台監控系統就能自動監測出多賬户通過同一IP發出委託的情況,如果是手機,賬户數超過預警值將會進入重點關注名單;如果是電腦,考慮到局域網等原因,會根據賬户數量,登錄時間、頻次等情況綜合判斷。”

  問題五:如何規避賬户出借的風險?

  首先,投資者應當瞭解出借賬户對市場的隱患以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賬户實名制,對於證券交易秩序、證券交易監測、證券業反洗錢,以及違法違規場外配資等,都會造成嚴重的監管盲區和市場風險。

  有券商人士提醒投資者,不管是何人借用賬户,均應拒絕,讓自己避免陷入風險之中。出借證券賬户給他人,借用者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不巧的是出借人剛好又知情的話,那麼出借人和借用人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