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們”是如何割韭菜的?

作者|唐亞華 來源|燃財經(ID:rancaijng)

無懼年齡都要贏,姐姐就用梵蜜琳”,因為獨家冠名今年火爆全網的綜藝節目《乘風破浪的姐姐》,梵蜜琳迅速出圈。聚光燈打在身上,迎來高光時刻的梵蜜琳,也被觀眾置於放大鏡下深扒。

隨後,梵蜜琳被爆出“產品為代加工”、“缺乏自主技術”等消息,其微商模式也遭質疑。此前,新京報貝殼財經也報道稱,梵蜜琳目前尚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官方可查有過合作關係的代工廠將近9家,低價代工產品高價銷售,經營模式涉嫌多級分銷。

不止是梵蜜琳,市場上同樣火爆的美妝品牌不在少數。

2017年,張庭夫婦創立了直銷護膚品牌“TST庭秘密”,2018年,該品牌母公司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爾威”)繳税總額高達21億元被外界普遍關注。雖然後來有媒體報道該企業2018年納税額實際為12.6億元,但張庭夫婦創造的“微商帝國”依然備受關注,甚至一度曾被傳要上市。不過,即便如此,他們也沒有擺脱過大眾對其產品和經營模式的質疑。

事實上,身邊的同類型案例更是數不勝數,朋友圈裏遍佈的微商信息更是層出不窮。而這些典型案例的背後,其經營模式實質上非常雷同。

大牌明星代言、大範圍廣告投放,做好營銷是第一步。此外,代工廠生產,降低成本,同時也為多級分銷保證利潤,經營好代理人設和私域流量,用户也是潛在代理,代理又是用户,一個層層收割的連環割韭菜遊戲就此形成了閉環。

只是,能維持如此多層級利潤的高價產品,營銷推廣出來的撈金工具,真的不是“智商税”嗎?

代工廠低價產品,天價營銷出圈

很多人可能會好奇,這些產品不是國際大牌,價格也毫不遜色,為何依然能備受追捧?先來看看這類型產品的發跡套路。

首先是營銷。請大牌明星代言和站台、冠名影視或綜藝節目、斥巨資做廣告投放,找有公信力的權威平台和人物做品牌背書是必選項。

如梵蜜琳品牌代言人是張馨予,伊能靜、李若彤、鍾麗緹等多位明星均為其做宣傳。而獨家冠名大火的《乘風破浪的姐姐》更是讓梵蜜琳一夜爆紅。事實上,在此之前,梵蜜琳就曾贊助湖南衞視《聲臨其境》、愛奇藝《妻子的浪漫旅行》、騰訊視頻《我們是真正的朋友》、優酷《演技派》、芒果TV《歌手·當打之年》等多個節目。

張庭早在2014年退出演藝圈,專心經營自己的品牌,在上海擁有價值17億元的豪宅,身家達到了300億元,也被稱為“微商教母”。

張庭夫婦的TST品牌一開始走的就是眾多明星為其站台的高曝光之路,除了張庭夫婦身體力行為自己的品牌賣力吆喝外,她的娛樂圈好友為其助力的也不在少數,如徐崢、陶虹是其合夥人,林志玲、羅志祥代言了該品牌,范冰冰、趙薇、曹格、張馨予、劉濤等明星也曾為其宣傳。

“梵蜜琳們”是如何割韭菜的?

圖 / 微博@張庭

套路之二就是代工廠生產,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如梵蜜琳40g的貴婦膏售價1200元,堪比一線國際大牌護膚品的價格。但據新京報報道,有賣家自稱“微商的批發商”,千元梵蜜琳貴婦膏,正品批發價僅580元,而廣州的一些代工廠,甚至可以以20元的成本代工生產類似的貴婦膏。

同樣,此前也有媒體報道,稱張庭的TST的成本也極低,“有美妝代購宣稱,TST之所以這麼掙錢,是因為張庭公司產品的成本極低,低價進貨,高價賣出。一張面膜售賣298元,進貨價卻只有14元。”

上海財經大學研究員崔麗麗分析,以微商模式運營的美妝品牌的玩法:可能在產品、市場、銷售三個維度都有特點。在產品維度,美妝本來就是高毛利產品,而且功效會因人而異或者需要通過中長期才能觀察到相應的效果;從市場維度,打法主要是高曝光率、重金砸流量,短時間密集露出;銷售維度,通過封閉式的微商體系,開始以KOC角度自用+熟人推廣,等於自購+返利模式複製。

“這三種維度的策略合作,先有產品,然後通過種子用户先構建銷售體系,在銷售體系有一定規模之後,再通過公域品牌運作進一步強化並拓展銷售體系,就形成了擁有較強信任度和粘性的持續銷售循環。”

她還指出,這一模式的重點在於銷售體系的建構和品牌背書、知名度,而產品不是最核心的內容。為了支撐銷售體系的建構和品牌知名度的打造,需要投入重金,因此需要開源節流,不斷拉新、購買,能節約成本的環節儘量節約,因此非核心環節就會採用儘量“經濟“的方法去做。

發展代理,層層獲利

由此可見,低成本生產,通過營銷推廣高價賣出,是這類型產品的共同方式。但如此高的價錢為什麼依然有市場呢?這就和其微商的銷售模式密不可分了。

不誇張的説,微商產品與其説是在賣產品給用户,不如説是賣給代理商。

新京報貝殼財經的報道顯示,梵蜜琳的運營模式採用六級代理模式,不同級別需要交納不同的押金,並對首批貨款設有不同的要求。如金牌經銷商押金2000元,首批貨款需要2萬元;至尊經銷商押金和首批貨款分別提高至5000元和5萬元;總監級別為50萬元貨款加5萬元押金;最高級別的總代級代理首批貨款為100萬元,押金為10萬元。

TST的銷售模式也是層層經銷。公開報道顯示,進入TST,需要辦理會員卡,分為金卡和銀卡。其中金卡工資包括三部分,分別是個人返點、差額部分、自媒體獎金。金卡分為A至E5個不同的級別,個人返點相應地從32%-24%不同。銀卡=小金卡(個人返點15%),可以招代理,小金卡個人業績達到600元,招的代理業績達到1000元,即可拿獎金3%。不僅個人返點,金卡工資中的差額部分,也屬於上下級提成,與傳銷的上下線發展模式十分類似。

在社交圈中,微商代理商的人設一般都“光鮮亮麗”,多以“成功人士”形象出現。事實上,代理商都是別人鐮刀下的韭菜。

道理很簡單,如果一個產品的利潤能支撐多級分銷,讓每級經銷商都賺到錢,這個產品只能是成本極低,利潤率極高。正常商業邏輯下如果存在這種東西,不是壟斷就是所有人都入局,最後激烈競爭下利潤仍然無法保證。

從業者都知道一個道理,賣產品的微商永遠賺不到錢,拉人頭才是正道。天天認真賣貨的基本都是韭菜,高段位的微商盡力拉人頭,讓下線不斷囤貨,讓下線再發展下線囤貨,有下線才能賣出貨。保險公司天天講增員,也是這個意思。

很多微商的心裏活動是,買了如果賣掉可以賺差價,賣不掉大不了自己用。最後的結果就是,下線發展不了幾個,貨也沒賣出去幾盒,只能自己用。

與代理商被割韭菜的結局不同的是,一個微商品牌走到死衚衕之後,負責人可能重新包裝,換個品牌和營銷路徑,重新割韭菜。

此外,私域流量和營造人設,也是“梵蜜琳”們的常規操作。

代理類似產品的微商,通常瘋狂加人。擁有多個微信號,是最常見的事。而為了更多地吸引下線,代理商們往往都會對社交圈進行包裝。他們的朋友圈充斥着正能量,每天更新幾十條產品推廣或雞湯文,截圖曬成交記錄。他們的圈子內部,有着近乎宗教的狂熱,每天在工作羣打卡彙報,經常開會,互打雞血,秒回客户信息,經常現身説法,以真實體驗打動人。

除了銷售技能培訓,團隊通常還會為代理商們組織各種集體活動,參觀工廠、年度大會等,激勵機制也很多,如業績好的員工可以獲得豪華遊艇旅行、海外旅行等獎勵,

營造人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公司和代理上級會要求代理商們展示出自己最好的一面:家庭幸福、生活無憂,簡單來説就是稱為你的下線的榜樣。其深層次動機不難推斷:微商目標羣體以家庭主婦為主,他們裹挾在家庭和職場焦慮中,希望在兼顧家庭同時有自己的事業,也希望通過購買行為完成內心情感寄託,希望自己也成為和微商營造的誘人人設。

微商和保險,都是“人際關係剝削型”的商業模式,上級也並不是指望代理商能賣出多少產品、拓展多少下線,只要你把親戚朋友都“洗”一遍就行。畢竟礙於面子購買產品的親朋好友,買過一次就不會再買了。

微商產品是智商税嗎?

為什麼市面上那麼多產品選擇這種模式來賣貨?而又為什麼有這麼多人願意為之買單?

文淵智庫創始人王超表示,實際上這些微商品牌並不是通過從產品本身盈利,而是通過代理抽成,最終商品銷量和產品本身的質量不是他們考慮的問題。這些套路跟以前的傳銷模式非常類似,不過,線下傳銷不但是違法,而且監管非常嚴格,一旦出現,監管部門就會從嚴處罰。但是網絡上的微商,政府很難監管,微商模式才能大行其道。

“這些產品實際上並不是面向消費者,主要能通過高昂的代理費吸引下線,下線發展越多,盈利就越大,產品本身根本沒有人重視。這種模式主要是抓住人的從眾以及貪慾心理,通過發展下線就能賺錢,這讓一些家庭主婦和僥倖心理的人有不勞而獲的想法。實際上,大部分類似營銷模式的微商就是收智商税,只是從線下轉移到了線上。”王超説。

心理學教授諾華從心理學角度給出瞭解釋,這類產品之所以能迅速串紅,從心理學角度看有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大規模廣告投放之所以能夠提升品牌知名度,主要是產生了純粹曝光效應(mere exposure effect),即高曝光率導致高熟悉性,越熟悉就越喜歡,最終表現在消費偏好上。類似的例子是,你可能並不喜歡“羊,羊,羊”“送禮就送腦白金“ 的廣告,但在挑選這類產品時,會不自覺地選擇相關的品牌。

第二,明星代言或贊助熱門節目,利用了暈輪效應(halo effect),也就是所謂“愛屋及烏”,人們會由於喜歡某個代言明星或節目而對產品品牌產生偏好;明星代言或贊助熱門節目還包含了一種錨定效應(anchoring effect),即產品和高大上的節目或身價不菲的明星聯繫在一起,人們也會認為這種產品具有較高的品質和價值。

第三,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並不是全然理性的,尤其是面對不熟悉的新品牌時,很少有人會認真地探究產品的原料、成分、成本和關於效果的科學檢測結果,更多地是依賴廣告呈現的信息和個人推薦。這時候,製作精良的廣告、高大上的包裝、他人的個人見證就能起到很好的勸説效果。

第四,生活節奏、信息迭代的速度加快,讓人們 “去習慣化”的需求增強,希望不斷獲得新的刺激,所以“新款”、“新品牌”總能撩撥人們的神經。人們願意嚐鮮和試用,容易被“種草”,並願意把使用體驗與他人分享。

在諾華看來,這種產品及模式,不觸及法律底線(如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強買強賣、傳銷)等,採用任何營銷方式進行推廣都無可厚非。有這樣的需求,就有市場,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也得到了允許。

“但無論如何,商家還是要講究基本的誠信經營,品牌溢價要植根於消費者對品牌的長期信任,投機的做法不可能長久;另一方面,消費者還是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念和信息的甄別能力,避免跟風、盲信,畢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應該儘可能讓每一分錢都換回它應有的效用。”諾華表示。

在崔麗麗看來,這類產品的發展模式,在產品靠譜、宣傳真實的情況下屬於正常的營銷玩法,但如果產品功效名不副實、虛假宣傳,那就涉嫌商業欺騙,甚至是欺詐。同時,如果銷售體系構建超過國家規定的3級分銷的話,就涉嫌違法傳銷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願意“相信”,那麼就是“智商税”或者“割韭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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