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1日訊 (記者 楊暢)昨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條例”)。本《條例》六章,七十五條,對非銀支付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支付業務規則,監督與管理, 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對此,支付產業網創始人劉剛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本《條例》對非銀支付機構影響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重新劃分業務類型,放棄原來的三分法變為現在的兩分法(儲值賬户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更為科學;二是把支付行業十年以來的各種規章辦法集為一體,更有利於合規導向;三是隨着法規層級提升,處罰力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對行業亂象有了更大的威懾力。”
此外,劉剛還談到:“支付寶財付通加起來佔據了90%以上市場份額,已經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但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才會引發監管措施,當前條例起到警示作用。”
業務類型分為“儲值賬户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
《條例》第二條(業務類型)指出,本條例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儲值賬户運營; (二)支付交易處理。
儲值賬户運營是指通過開立支付賬户或者提供預付價值,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法人機構發行且僅在其內部使用的預付價值除外。支付交易處理是指在不開立支付賬户或者不提供預付價值的情況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儲值賬户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業務的具體分類方式和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劉剛認為,《條例》對非銀支付機構產生的主要影響之一,就是重新劃分業務類型,放棄原來的三分法(預付卡、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變為現在的兩分法(儲值賬户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更為科學。
首提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首次明確了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市場支配地位預警措施)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條(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該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對此,劉剛表示:“最為科學的統計口徑是按交易量來確定市場份額,不按支付形式。以此來看,支付寶財付通加起來佔據了90%以上,已經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但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才會引發監管措施,當前條例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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