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大而不能倒”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出爐
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12月3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評估辦法》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據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後續將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並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本次《評估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評估目的。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佈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切實維護金融穩定。二是確定評估方法。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三是明確評估流程。每年確定參評銀行範圍,收集參評銀行數據進行測算,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結合監管判斷,對初始名單進行必要調整,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發佈。
《評估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回望2018年11月,央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佔有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評估辦法》,為後續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
從參評銀行範圍來看,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包括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或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看來,《評估辦法》以《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等監管文件作為綱領,標誌着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正式進入深化落實階段,為健全我國現代金融體系、源頭防範系統性風險帶來積極意義。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進一步指出,本次《評估辦法》落地的最大意義在於夯實了我國金融體系穩定基礎。一是通過《評估辦法》實施有助於監管提早發現系統重要銀行潛在問題和風險,並及時處置,降低發生系統性風險概率;二是通過這些量化指標引導金融機構強化防範風險意識,強化合規穩健經營理念。
分組差異化監管
針對如何評估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答記者問時介紹,《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4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在具體評估時,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説明,收集參評銀行數據並開展評估。
評估流程是:首先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然後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
《評估辦法》顯示,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指標包括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4個一級指標,權重均為25%。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系統重要性得分,銀行被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具體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分為五組:100−分至299分、;300−分至449分、450−分至749分、750−分至1399分、;1400分以上。
附加監管要求在路上
“推動系統性重要銀行加快完善內部治理,健全相關制度,短期對市場影響有限,評估辦法出台市場此前已有預期,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各機構經營,中長期看有助於增強金融體系穩定性和抗風險韌性。”周茂華如是説。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陶金指出,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中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佔有重要地位,而僅從信貸規模來看,6家國有大型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這7家中資大型銀行在銀行體系中所佔的業務規模比重最高可達到60%以上,同時諸如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等也具有很大的規模,也相應揹負着系統性風險,“大而不能倒”的風險愈加值得關注。目前,國有四大行已經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因此有必要進行對這些銀行的系統重要性進行更精準和更客觀地的識別,並進行更具針對性的審慎監管、分類施策。哪些銀行符合《評估方法》中的評估標準,就應該實施附加性和針對性的引導和監管,同時這也可以在金融監管和調控中抓住重點,提升監管實效和編制更穩固和細密的監管網絡。
針對《評估辦法》發佈後,有哪些後續監管措施?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評估辦法》發佈後,央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央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時機。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馬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