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已廢止標準、產品名稱錯誤等被“揪出”,險企如何避免如此“低級失誤”

監管連發7函,7家財險公司因保險產品條款費率問題被責令限期整改。6月26日,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近日,上海銀保監局連發7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涉及7家財險公司,劍指多家財險公司部分產品條款表述不清晰不準確等問題。此外,決定書還顯示,短期健康險未明確標明“不保證續保”這一問題也重現江湖。

引用已廢止標準、產品名稱錯誤等被“揪出”,險企如何避免如此“低級失誤”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產品的條款和費率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要做好基本的報告工作,包括精算師在內的責任人要嚴格按照銀保監會相關的產品費率來進行報備。除了總精算師要負起責任,把好關外,精算部內部也要加強新人培訓,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多家險企保險條款、費率存在“小問題”

6月24日,上海銀保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銀保監會統一部署,2021年7月至9月上海銀保監局開展了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抽查工作。安達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達保險”)、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京海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泰財險”)、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保險”)、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瑞再企商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再企商”)、中遠海運財產保險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海自保”)在內的7家保險公司因備案產品條款費率存在問題被責令限期整改。

從存在的問題來看,產品條款、產品費率為本次處罰的重災區,其中,安達保險、中遠海自保、國泰財險、天安財險部分產品存在精算報告未簽名的問題。東京海上、國泰財險、瑞再企商部分產品存在引用的標準已廢止的問題。有的財險公司還分別存在部分產品屬性分類不當、產品名稱錯誤、費率表中缺乏費率計算公式等問題。

此外,保險條款不完整不清晰也成了監管的點名對象。國泰財險部分產品存在條款要素不完整、內容不清晰。中遠海自保部分產品存在條款表述不清晰不準確的問題。天安財險部分產品存在保險條款不清晰不準確,存在文字及格式錯誤的問題。

通過此次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來看,東京海上部分產品還存在短期健康險未明確標明“不保證續保”的問題。短期健康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近年來,短期健康險勢頭正盛,甚至已成為一些保險公司的新增長點,但火爆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投訴頻頻,其中未標明不保證續保成為投訴重災區之一。2021年,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

“上述問題絕大多數是‘小問題’,但有一些問題會對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產生一些影響。”在資深精算師徐昱琛看來,短期健康險未明確標明“不保證續保”,消費者可能就會對該產品第二年的續保產生歧義,消費者在選擇保險產品過程中,會導致沒有選擇好的保險產品。

審核不嚴釀就“低級失誤”

保險產品的條款和費率採用的是備案制。2021年,銀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於應當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經營使用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備案。

“《辦法》意味着銀保監會不進行事前審批,基於讓保險公司符合相關的監管要求來設計產品和報備產品,事後或者過一段時間內會進行抽查。”徐昱琛表示,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要做好基本的報告工作,包括精算師在內的責任人要嚴格按照銀保監會相關的產品費率來進行報備。

那麼,對於此次上海銀保監局發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出的一些“低級失誤”,可能是哪個環節出了紕漏?

“在抽查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有的是比較基礎的問題,包括精算報告未簽名、條款要素不完整,甚至險種錯誤這類的基本問題。”徐昱琛表示,從備案產品條款費率相關的報備工作來看,相關負責的工作人員出現差錯,總經理、總精算師層層審核卻沒有發現差錯,最終就會導致出現問題。假設相關工作人員將數據單位寫錯,總精算師審核未能發現,當被監管發現後,就“鬧了笑話”,或者暴露出來一些問題。

對於險企存在部分產品的引用標準已廢止這一問題,徐昱琛表示,產生這種錯誤的原因或是“抄”以前條款,而沒有注意到當時條款所在的法律環境已經變化了。

險企需擔起責任、重培訓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上海銀保監局責令部分產品出現問題的7家險企停止使用相關問題產品,並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上海銀保監局對上述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還包括,7家險企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並於指定日期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針對相關整改情況,北京商報記者致函上述7家險企,但截至發稿均未收到回覆。

保險條款是瞭解一款保險產品的窗口,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通過保險條款,可以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理賠條件和手續等,避免理賠糾紛的發生。本次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也給行業內其他險企帶來一定的啓示。徐昱琛表示,保險公司要特別重視短期健康險未明確標明“不保證續保”這一問題,如果存在問題,需要進行調整,應讓表述更明確。

那麼,險企如何防止此次上海銀保監局發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的問題再次發生?徐昱琛建議,從險企內部管理角度來看,一是,總精算師要負起責任,要履行好最後的簽字責任,在審核條款時如果發現把以前的條款拿來用的情況,並且引用了已經作廢的法律法規,比如《民法通則》現在已經變成《民法典》,《合同法》也已經歸總到《民法典》中了,那麼就要及時進行修訂。二是,精算部內部要加強新人培訓,發現問題要及時在保險公司內部解決,理論上一般一個條款至少需要雙人審核,但實際上由於可能工作比較繁忙而導致疏漏,另外,如果相關工作人員對於新的規則學習不到位,可能就會出現一些問題。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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