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桌消費不低於588元”,是制止浪費還是製造浪費?

10月5日,四川通江縣一自媒體轉發的《通江縣餐飲行業制止浪費自律公約》引發爭議。《公約》規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飲服務單位堅持按每桌不超過18個菜品,價格不低於588元的標準實施。”不少網友認為,這不是在提倡節約,而是在提倡餐飲漲價。

“最低消費標準”之所以成為眾矢之的,主要原因在於,這樣的消費標準片面地照顧到了餐飲企業的利益,卻忽視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市場基本的公平交易原則,還容易造成資源的浪費,是以“制止浪費”之名行“最低消費”之實。面對輿論質疑,當地商務局與餐飲協會相互推責,都不敢承認“最低消費標準”是自己定的,這更增加了公眾心中的質疑,也劇烈地刺激着公眾的神經。

事實上,早在2014年11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就聯合頒佈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當地商務局明知有禁令,依然以“最低消費標準”來保障商家利益,其以“制止浪費”為名來制定《公約》的初衷確實經不起推敲。

在餐飲市場上,商家和消費者是服務方和“上帝”的關係,提倡節約,設置帶有文明提示標語的桌牌、杜絕誘導消費、取消最低消費,是商家厲行節約的社會責任,也是他們力所能及的事。如果要求商家強制限制公眾消費,未免有些強人所難,也有違情理。如何平衡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利益,顯然不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

“2桌以上酒席最多不超過18個菜,消費不得低於588元的標準”,看上去兩邊討好,既達到了制止浪費的目的,又保障了商家利益,實則是“豬八戒照鏡子,裏外不是人”,結果不僅引發公眾強烈質疑,也讓商家難落到好。

(作者 謝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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