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又見券商員工違規炒股!借用父親股票賬户,虧了14萬又領40萬罰單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財經

近日,證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趙揚,利用其父親“趙某勳”證券賬户交易多隻股票,虧損超過14萬元,同時,趙楊還被證監會罰沒40萬元。

違規炒股成為券商員工違規高發地,近年來多家券商及其員工因此受到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違規炒股還經常和出借賬户相關聯,新《證券法》也加大了對該行為的處罰,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超過的風險越來越大。

違規炒股虧錢又遭罰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趙揚2005年進入光大證券工作,在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間,任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屬於證券從業人員。

趙某勳為趙揚之父。2009年12月17日,“趙某勳”賬户開立於廣發證券吳興路營業部,資金賬號166×××894,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户A615×××258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户011×××748。

“趙某勳”賬户的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三方存管銀行賬户號碼為622×××898,資金來源為趙揚銀行賬户。趙揚139×××958的手機號碼以及趙揚私人手提電腦的MAC地址多次出現於“趙某勳”賬户交易設備列表。

“趙某勳”賬户自開户至2014年5月8日,交易多隻股票,累計交易金額為33361192.64元,虧損140936.88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趙揚任職文件、相關證券和銀行賬户資料、交易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趙揚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使用其父“趙某勳”賬户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趙揚處以40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頻現違規炒股

違規炒股一直是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高發區,但近年來從業人員“頂風作案”的情況時有發生。

不久之前,大通證券還“爆出”了多名員工集體違規炒股的情況。根據福建證監局公告披露,大通證券對員工開立證券賬户情況缺乏有效監控,13名員工入職超過半年未註銷證券賬户,其中2名員工入職超過五年未註銷證券賬户,1名員工入職後開立證券賬户。

違規炒股慘遭“重罰”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2019年爆出的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家人的證券賬户,3年時間累計買入成交10022.85萬元,累計賣出獲利1098.73萬元,餘股賬面虧損4.79萬元,合計獲利1093.93萬元。證監會責令辛某文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餘股票,沒收違法所得1093.93萬元,並處以等額罰款。

很多違規炒股行為還和“代客炒股”聯繫在一起,委託人和“操盤手”之間還容易產生糾紛。2月24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顯示,國信證券某分公司前投資總監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股票上億元,本人還利用其岳父的賬户買賣股票,最終被證監局罰沒87.9萬元。

還有華安證券時任員工謝競,實際控制並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證券賬户持有、買賣股票,並以證券從業人員身份私下接受委託幫助親戚炒股,最後因為虧損被親戚訴至法院,最後不僅被監管處罰,還賠償了親戚損失20多萬元。

違規炒股經常關聯出借賬户行為

監管一直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保持警惕。新《證券法》就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對於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炒股往往和出借賬户等行為相連接。新《證券法》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違規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對之前的證券法,監管改變行政處罰方式及提高了金錢罰額力度,一是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户的主體,即將"法人"擴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二是完善了此類違法行為模式,即從"出借"修改為"出借或借用";三是改變行政處罰方式及提高了金錢罰額力度,即從"區分情形+最高罰額三十萬"的處罰模式修改為"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罰額五十萬"的模式。這無疑對增強了對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