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創新高!私募基金規模激增,但年內處罰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

私募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中基協近日公佈了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產品備案月報。月報顯示,截至6月末,私募基金規模達17.89萬億元,又創新高,相比2020年初增長了30.20%。

貝殼財經記者發現,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備案的情況來看,70.03%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省(除寧波)和廣東省(除深圳)五大轄區,相比2020年初的佔比略有減少。但管理規模均出現了快速增長,其中上海轄區增幅高達45%。

值得注意的是,在規模大增的同時,私募基金行業的違規行為也頻出。今年以來,已有20傢俬募基金管理人被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或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該數量已經超過去年全年。私募基金管理人鋌而走險的根源何在?

私募基金規模激增,上海、北京、深圳增加額領先

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6家,管理基金數量10.88萬隻,管理基金規模17.89 萬億元。管理規模較2020年初的13.74億元,同比增長30.2%。

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註冊地來看,截至6月底,70.03%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省(除寧波)和廣東省(除深圳)五大轄區,其中上海、深圳、北京的私募管理註冊數量最多,分別為4603家、4403家、4322家。

據瞭解,註冊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數據相比上年初有所下降。2020年初,註冊地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除寧波)、廣東(除深圳)五大轄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計佔比達 71.09%。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前五大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數量有所下降,但在管基金規模相比2020年初增長了0.31個百分點。其中,上海在管規模增幅最大,從29508億元增長至42799.99億元,增長了45%;北京和深圳的在管規模分別增長了23%和19%。

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個轄區是增長規模最多的,但並非增長幅度最大的。山西和海南兩個轄區的增長幅度分別高達386%、208%,此外,寧波、黑龍江、湖南、廣西、青島、遼寧(除大連)等6個轄區的在管規模實現50%以上的增長。

與此同時,新疆、青海、安徽、大連、內蒙古和寧夏6個轄區的私募基金在管規模出現了負增長。

註冊數量多、在管規模大的轄區也是優質私募的聚集地。據私募排排網數據顯示,6月上榜百強榜的186傢俬募,辦公地點分散在22個地區。上海是績優私募的第一聚集地,共有70家上榜百強私募位居此處,其次是深圳的45家和北京的21家。

年內處罰已超過去年全年,細數私募管理人違規“七宗罪”

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紀律處分情況,貝殼財經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20傢俬募基金管理人被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或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該數量已經超過去年全年。

通過對處分決定書等相關公告的分析,可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規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具體來看,有私募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多傢俬募管理人在募集基金產品時,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與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

二是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私募管理人通過關聯機構出具體收購函和履約擔保函的方式或是提供“差額補足函”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以及在募集説明書中宣傳到期歸還本金,或是在與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補充協議時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並承諾收益。

三是未按規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也有私募管理人僅通過短信形式向部分投資者披露部分基金淨值,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編制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並對所有投資者進行披露等等,甚至向投資者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個別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信息內容不準確。

四是基金運作不規範。部分私募管理人將基金運作產生的部分投資收益留存於管理人賬户,未匯入基金託管賬户;甚至有在後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户後,直接用於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五是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另外,還有委

託非公司員工個人提供投資建議並由其直接執行投資指令;以及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義彙集數名投資者的資金從事二級市場投資活動。

六是違反合同約定,在未取得投資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七是公開宣傳產品業績。有私募管理人通過在其官網採取宣傳推介等方式募集私募基金產品;在官網上公開發布其在管的私募基金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投資收益分配等信息。

對於上述違規行為,從處罰措施來看,主要包含公開譴責、限期改正,暫停受理私募基金備案;以及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等。

私募投資監管規定出台後,高淨值客户如何避免“陷阱”?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陸羣威向貝殼財經記者表示,高額收益是催動基金違規現象增多的“激素”。違規現象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個環節都可能出現,但最常見的違規行為出現在基金募集環節,層層委託募集、違規推廣銷售基金產品、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承諾收益、桌底協議等現象仍然是高發的私募基金違規行為。

據瞭解,1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包含,一是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並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證監會表示,業內認為《規定》對於防範化解行業風險、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優化促進良性發展生態意義重大。

在監管之外,投資者自身應該如何做,從而避免“私募陷阱”?私募排排網財富管理合夥人榮浩向貝殼財經記者表示,高淨值客户在投資私募基金時,首先明確自己的投資期限、最大能接受的回撤波動和預期年化收益率等,隨後找專業投資顧問幫助共同分析決策。

其次,在投資過程中,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風格,投資方法論,從而圈定預投私募管理人範圍,有條件的情況下,蒐集儘可能多的信息去驗證其投資決策的準確性、可歸因性和穩定性。

榮浩建議,私募投資人儘量選擇成長期和成熟期有比較長時間投資經歷的私募管理人,比如,最好經歷過至少一輪牛熊,出現重大失誤的概率較低。

陸羣威認為,隨着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投資者宣傳教育,除了監管,投資者本身對私募基金的認識在加強。對投資者來説,投資私募基金首先應當關注自身能力,包括自身是否有足夠的經濟抗風險能力、瞭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和辨別各類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風險的能力。

其次應當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格、經驗和項目投資的歷史狀況;再次還要了解參與私募基金投資的基本法律法規規定和流程;最後還應當通過基金合夥人/投資人會議、管理人的定期報告、重大事項臨時溝通會等方式積極跟蹤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運行和管理情況。

“總體而言,私募基金投資本身風險較高,需要一定的知識和經濟門檻,不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的相關投資者一定要謹慎對待。”陸羣威表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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