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3日電 據投服中心消息,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滬74民初3158號民事裁定書,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智慧)訴公司董事、高管四被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以大智慧公司控股股東全額賠付公司損失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為本案劃上句號。
據瞭解,該案系全國首例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法》第94條新規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的案件。
上述案件代理律師李國楚表示,本案有兩大難點。
第一難點為訴訟當事人的選擇和身份確認。
虛假陳述的責任人包括公司董、監、高及進行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但投服中心作為原告起訴的依據在於新《證券法》第94條的規定,該條文將適用的案件類型限定於發行人董、監、高、實控人和控股股東五類主體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中,董事長、董秘並未在虛假陳述賠償案中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控股股東、實控人身份也未經有既判力的文書確認;外部審計機構和財務經理,均不在法條明確的範圍。
對此,考慮到法條表述和投服中心追究“首惡”的目標,經權衡後,我們起訴時僅將被行政處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列為被告,而將大智慧公司和外部審計機構、財務經理列為第三人。
第二難點為虛假陳述案件追償的責任層級劃分,包括董、監、高責任劃分。
現有法律未就虛假陳述案件賠付投資者損失之後,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中介機構之間責任劃分是否存在層級先後之分,發行人內部董、監、高的責任比例如何區分等問題進行規定。
實務中,各地高院判決的劃分方式大不相同,理論探討中也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中,外部審計機構抗辯其不應承擔終局責任。在起訴時確定的4位被告、3位第三人,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依職權追加的9位董事、獨立監事及監事等合計16位當事人均不認可其需承擔終局責任。
對此,經過細緻的法律檢索,對證監會所調取的幾十卷、數千頁案卷材料進行詳細研究,與投服中心和相關專家仔細探討後確定的意見為:外部審計機構具有過錯應承擔責任;各董、監、高均在虛假陳述中有不同程度的過錯,應根據其過錯承擔不同比例的責任。
在參與本案的專家證人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玉濤看來,上述案件具有三大關鍵點。
首先,加強公司治理規範,引領高質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外部信息使用者重要的溝通交流機制,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引擎”。充分的、完整的、準確的信息披露有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戰略,有助於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董監高作為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僅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負責,同時也是企業有效信息披露的執行者,加強內外部公司治理規範,能夠從源頭上正確引導和規範董監高對企業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視和執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其次,多方中介機構參與,共築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港灣。資本市場各類中介機構的參與和共同治理能夠全面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改善多方協同治理的監管治理環境,為中小投資者利益保駕護航。
證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應當不僅關注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更應關注上市公司價值創造過程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合法性,充分利用其專業技能和知識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和引導,有效發揮上市公司價值創造功能。證券分析師應當發揮其專業的信息解讀、信息加工和信息傳遞功能,向投資者傳遞、解讀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進而提高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質量。
同時,也應當積極參與實地調研,與上市公司管理層直接溝通與問詢,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資決策和價值創造過程進行引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審計過程中勤勉盡責,高度重視職業道德建設,將社會主義價值觀、道德觀、世界觀融入日常工作和決策中,積極發揮專業潛能,對上市公司潛在的舞弊和錯報進行質詢和糾正,在一些存在特殊風險的審計程序例如收入、股權合併中加強警惕,防止企業在年末突擊調節利潤,防止企業通過交易安排虛增收入、調減成本等舞弊或者錯報行為。
最後,嚴守職業道德底線,提升審計監管質量。審計監管始終發揮着保障財務報告質量和改善資本市場效率“看門人”的作用,其能否減少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概率、監督和約束管理層利潤操縱的傾向,是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的關鍵。
而專業勝任能力是會計師有效發揮監督和發掘舞弊行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會計師應該時時自醒,不斷提升自身職業道德要求,不同流合污,充分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才能真正發揮“看門人”的作用,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改善資本市場效率,最終實現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終極目標。(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