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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現“老鼠倉”!原浙商基金劉煒趨同交易致倒虧36萬元、被罰30萬 曾是最佳分析師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財經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7日,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公佈了一則涉及浙商基金人員“老鼠倉”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曝光了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劉煒控制他人證券賬户進行趨同交易的違法情況。劉煒利用他人賬户趨同交易合計成交金額1760.24萬元,趨同交易合計虧損36.51萬元,最終被罰款30萬元。

曾獲評“最佳中國分析師” 產品管理期間虧損超40%

所涉的基金經理為原浙商基金的基金經理劉煒,曾是倫敦商學院金融學碩士,並在多個海外賣方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一度成為賣方研究主管,並曾被《亞洲貨幣》等權威雜誌評為“最佳中國分析師”。

劉煒2021年2月1日入職浙商基金,入職後即參與管理浙商滬港深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分析、投資決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決定暫停職務。

天天基金網顯示,儘管履歷光鮮,但上述產品在劉煒管理近一年半時間內虧損超過40%,為同類基金墊底水平。

玩“老鼠倉”栽了 趨同交易致倒虧36萬、被罰30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劉煒因職務便利知悉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交易有關的研究報告、投資策略、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任職期間,劉煒控制“唐某卿”賬户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進行趨同交易

具體來看,自賬户開立後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國聯證券賬户共交易滬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額1972.55萬元,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2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172.6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6.1%,趨同交易金額佔比59.45%,賬户趨同交易虧損223280.86元。

上述期間內,“唐某卿”國聯證券賬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額1318.72萬元,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1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587.5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4.17%,趨同交易金額佔比44.56%,賬户趨同交易虧損141814.23元。

經計算,劉煒利用“唐某卿”賬户趨同交易合計成交金額1760.24萬元,趨同交易合計虧損365095.09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劉煒處以30萬元罰款。

對於趨同交易,劉某還提出了幾點申辯理由:第一,無違規操作的故意。由於未對境內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及全面瞭解,造成本次違法行為。第二,未獲取任何非法利益。趨同交易與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時間發生,不存在個人賬户在基金賬户買入股票拉高價格後獲益的情況。第三,未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第四,糾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第六,已採取糾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諾函、已完結所有個人相關的交易、辭去基金經理職務等。

不過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認為,第一,劉某作為基金從業人員,理應學習並遵守基金法律法規,不瞭解法律法規等不能成為其免責理由。第二,非法利益獲取情況、投資人經濟損失情況、糾錯態度、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已採取的糾正行為等,監管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及量罰時已充分考慮。綜上,對劉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劉某處以30萬元罰款。

證監會監管加碼進行時 對“老鼠倉”行為“零容忍”

事實上,公募基金“老鼠倉”案件時有發生。稍早前的4月,證監會官網曾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富國基金行業研究員、昔日公募冠軍汪鳴因推薦股票前後買賣相同股票並獲利,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去年12月,申萬菱信基金”一基金經理徐某航因職務便利獲取所管基金相關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近年來,監管層對於基金經理“老鼠倉”等違法行為的監察與監管日趨嚴格。

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對“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髮行和運作監管”等提出了總體要求。並把“老鼠倉”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即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的執法,包括嚴厲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部交易、老鼠倉、操縱市場等重大案件。

同年8月,中基協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範指南》,再對“老鼠倉”行為亮明“紅燈”,如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內幕交易行為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研究和交易等部門相關人員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內幕交易防控機制。

私募方面,近日也對“老鼠倉”進行了規範。7月9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發佈,當中也表示,對實施“老鼠倉”要加大懲處力度。條理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要求,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不斷優化私募基金整體生態;明確證監會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實施“老鼠倉”、利益輸送等行為加以規範,加大懲處力度,為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營造規範有序的競爭環境。

對於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為,華南一位公募機構合規相關人士認為,從流程上來講,在基金公司聘任基金經理時,就對基金經理進行了嚴格的合規培訓,並需簽署《合規履職承諾函》,基金經理在明知自己違法違規前提下仍‘鑽空子’進行趨同交易,性質比較惡劣。

該相關人士進一步指出,雖然公募行業投資運作和監管都十分嚴格,但基金管理人仍需在公司合規及從業人員道德規範上做進一步的強化和約束,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才能有利於公募行業長期、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表示,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有忠實義務,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利益衝突的行為,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執行職務或辦理業務過程中利用所處地位或優勢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