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任震宇
商品有期貨,音樂專輯也能賣“期貨”?近年來,“貸款”賣歌,發行“期貨專輯”,先賣專輯再分批解鎖歌曲,已經成為部分歌手和音樂平台發行新歌的一種新方式。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歌手蔡徐坤於今年4月13日發行的專輯《迷》,應有11首歌,但截至8月29日只放出了5首歌,剩餘的不知何時才能面市,其中5首甚至連歌名都未公佈。或許為了回應媒體,專輯發行方於8月30日放出了剩餘6首歌中的5首,截至記者發稿,仍有1首尚未上架。
這種發行模式受到質疑,有消費者表示,“貸款”發“期貨”音樂專輯,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其實,早在2017年,歌手周筆暢就以每個月推出一首新歌的方式發佈數字專輯《NotTypical》,整張專輯週期覆蓋全年;2020年,歌手林俊杰將個人專輯《倖存者·如你》拆分為《倖存者Drifter》與《LikeYouDo如你》兩張EP,二者上線時間相隔半年之久;今年5月31日,歌手毛不易個人創作專輯《幼鳥指南》在各大音樂平台上線,專輯上線時只有第一首主打歌《城市傍晚》,剩餘10首歌也是分批解鎖,每隔2到3天解鎖一首新歌,一個月內發完;網紅丁真的專輯《風的使者》於8月28日上線,全部10首歌目前只上線了4首。
此外,據媒體報道,華晨宇、範丞丞也曾通過這種“期貨”方式銷售音樂專輯,消費者先付費再分期解鎖歌曲。據稱,這種發行模式可以將每首歌宣傳效應的週期拉長。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蘆雲表示,“期貨”專輯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要看發售時是如何宣傳和承諾的,在合同中有什麼樣的約定。具體來説,要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專輯銷售時是否明確告知消費者,專輯的歌不是一次性發布,而是在一定期限內陸續發佈的。如果未告知消費者,或者以虛假宣傳、故意隱瞞某種情況的方式誤導消費者,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欺詐消費者。
第二種情況是銷售專輯時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就是“期貨”專輯,同時有關於時間期限的承諾,比如承諾半年或一年內發完所有歌曲,或者承諾發歌頻率。如果有相關承諾,卻未在約定時間內發歌,雖然不構成欺詐,但依然是合同違約行為。如果構成違約,還得看具體違約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因個人、資金原因導致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發歌,則專輯發售方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約定時間發佈歌曲,則屬於情勢變更,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專輯銷售時雖然明確告知消費者是“期貨”專輯,但並未承諾歌曲在多長時間內發完,也沒有承諾發歌頻率,而是用“按照進度發佈”“按照情況安排”等比較模糊的説法,很難界定是欺詐或合同違約。但從告知義務上來説,發售方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歌曲多久發完,歌名是什麼。
最後,還要看銷售方和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是否公平,這種銷售一般都是事實合同,但也要看是否存在不平等格式條款,是否進行虛假承諾,如果合同中有“霸王條款”,也是無效的。
8月31日,蔡徐坤工作室就此事發布致歉信稱,“在專輯發售之初,未盡到提前以顯著方式提醒告知全部歌曲上線時間的義務。在此,我們向各位消費者誠懇致歉,感謝來自媒體和網友的監督。”
同時,致歉信中表示“將更加嚴格地按照相關規定完善專輯的消費提示,保障每一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