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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新規出爐!設五大評級模塊,建立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財經

11月16日,來自金融監管總局官網信息,為加強信託公司差異化監管,在監管評級中體現新的監管標準和導向,金融監管總局修訂併發布《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託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託業務風險特徵,建立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

設五大評級模塊

近年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等重要法規文件相繼出台,信託行業新的監管標準和導向亟需補充進監管評級標準中。同時,隨着信託行業改革轉型的深入推進,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監管評級辦法也應對此相應進行調整。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監管評級組織實施、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和附則,從總體上對信託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範。

相較於現行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規則,此次《辦法》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將評級框架優化為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

具體來看,評級滿分為100分,各評級模塊的分值權重如下:公司治理(20%)、資本要求(20%)、風險管理(20%)、行為管理(30%)、業務轉型(10%)。

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90分為2級;70分(含)-80分為3級,60分(含)-70分為4級;40分(含)-60分為5級;40分以下為6級。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託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相較於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

差異化分類監管

與之前有所不同,此次《辦法》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託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託業務風險特徵,建立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託業務實收信託規模最大的30家信託公司作為參評機構,以三類信託業務規模、資產管理類信託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餘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對30家信託公司進行評估打分,從中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公司,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各評估要素及權重分配為:資產管理類信託資產規模(25%)、資產服務類信託資產規模(10%)、公益慈善類信託資產規模(5%)、資產管理類信託自然人投資者人數(25%)、資產管理類信託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15%)及金融機構認購的信託資產規模(15%)、同業負債餘額(5%)。

評估總分在85分以上(含)的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辦法》明確,對於監管評級良好且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可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近幾年信託行業監管政策密集落地,本次《辦法》與之前的文件一脈相承,並做出了具體考核指導指標的細化,進一步體現了監管在信託行業整治上強調回歸主業,長期可持續規範發展,合規運營,嚴控並持續壓縮非標資金池業務規模;鼓勵服務創新、鼓勵形成差異化發展、鼓勵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

廖鶴凱進一步指出,《辦法》也再次強調信託公司要賣者盡責,引導信託公司立足受託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託公司綜合評估其受託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總體來看,《辦法》給合規經營、管理出色、資本實力不斷提升的信託公司更佳的評級,並根據評級明確,信託業保障基金籌集時,不同監管評級結果的信託公司執行差異化標準。以實際利益鼓勵行業進步,促進行業優化,加速行業轉型。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