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
12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發佈《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本次《暫行規定》修訂,以《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為指導,將創業板定位的有關要求明確為具體、直觀的判斷標準,以進一步提升審核工作透明度,增強市場對創業板定位把握的可預期性。
從內容上看,修訂後的《暫行規定》共13條,較原《暫行規定》增加4條,並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
一是明確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研發投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標(第三條)。
二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確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第五條)。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於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説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項意見(第七條、第八條)。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第九條)。
深交所表示,將按照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和相關工作要求,繼續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堅持定性和定量判斷相結合,持續把好創業板定位關。緊密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先進製造、數字經濟、綠色低碳等領域的優質企業上市融資。抓好市場溝通服務,爭取各方理解支持,讓更多優質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