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單證券糾紛 特別代表人訴訟啓動
投資者權益保護再“升級”
本報記者 吳曉璐
4月1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佈關於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康美藥業案由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啓動。
“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一個標誌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並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這也是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要求的具體實踐。”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啓動
凸顯“零容忍”信號
廣州中院公告顯示,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新。”談及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意義,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市場“三公”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開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生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同時,通過一攬子解決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能夠高效、妥善化解羣體性、涉眾型糾紛,大幅提升社會綜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利於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註冊制改革是這一輪資本市場改革的“牛鼻子”工程。發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場化改革能否順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後端的監管執法是否有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於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註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於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於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四是有利於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提高內部治理水平和規範市場運作,打造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推動常態化開展
對於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顯著特徵,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證券法以及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後,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具體特徵為以下五點:一是賦予旨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訴訟代表人資格。上述規定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基於投資者的授權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須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才能從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而未賦予社會律師等其他主體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這是與其他國家訴訟的重要區別之一,能夠有效避免其他主體因利益驅動可能導致的濫訴問題。
二是規定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可以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進行登記,而無須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並向法院進行登記,這樣能夠大大減輕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
三是堅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於提供擔保。同時,我國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為投資者提供更多便利,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投資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訴訟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啓動方面,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要獲得50名以上的權利人授權,才能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並明確法院對是否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等享有裁決權;在代表權運行機制方面,規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別授權必須在法院監督下進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資者的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和退出權等。
五是加強多元解紛機制的運用,形成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立體化格局。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着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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