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範證券基金行業 人員任職和執業行為

本文轉自【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孟 珂

11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管理辦法》將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證監會機構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證監會於2002年、2004年、2006年陸續制定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從准入條件、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系統性規定。這些規則對於強化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管理、規範任職和執業行為、提升行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逐步推動形成了一支具有較高職業素質和規範程度的專業人才隊伍。

“但隨着行業的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新證券法的發佈實施,目前部分董監高和從業人員監管規則需要作相應調整完善,有必要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董監高和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規範。”上述機構部相關負責人説。

談及此次制定《管理辦法》主要解決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一是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人員資格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將人員聘任的自主權還給經營機構。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董監高的基本任職條件,並優化部分任職要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監管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針對金融科技等領域的專業人才,適度放寬工作經歷限制。取消學歷要求及推薦人制度。進一步強化經營管理能力和誠信合規要求。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機構的專業人員統一納入監管。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並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納入監管。

二是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強化誠信約束。按照“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建設要求,明確相關人員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強化利益衝突管理,要求相關人員不得違法投資,不得與客户發生利益衝突等。要求經營機構報送相關人員內部懲戒、誠信記錄等信息,允許其查詢擬受聘人的相關信息,做好盡職調查;行業協會優化誠信查詢平台,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機制的約束功能。

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從事前任職調查、事中履職監督、事後離任審計三方面明確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人員管理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對於《管理辦法》的起草思路,機構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定位於全面規範證券基金行業董監高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專項部門規章,提升行政監管效能,加強行業自律,督促經營機構加強對人員的內部管控,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構建統一完備的人員管理基礎制度。梳理整合現行規則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吸收借鑑境外高管和從業人員在誠信管理等方面有益的經驗,補齊制度短板,實現監管全覆蓋。二是放松管制,減少不必要干預。落實新證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將資格審批統一調整為事後備案,切實放松管制,構建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人員管理體系。三是落實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及行政處罰的力度,完善問責機制,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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