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要規範也要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紅線”廣受市場關注,這是因為利率高低及是否受法律保護,關乎借貸雙方的利益。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規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之定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形成了事實上的“一區兩線”和浮動利率形式。這一做法改變了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和固定利率形式,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適應性,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4倍LPR的標準設定,也傳承了一直以來利率規制的歷史傳統,符合民間借貸市場實踐慣例和普遍預期。
法律規則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價值,既強調法律的嚴格保護,也要尊重市場規律。這就要認識到民間借貸市場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規制,促使其規範化,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一方面,保護合法的放貸者,確保合法借貸合同的可預期性;另一方面,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避免其遭受債權人的盤剝壓榨。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面對當前複雜嚴峻的經濟形勢,特別是在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之下,民間借貸市場的規模和範圍仍將穩步增長。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從長遠看,此次調整有利於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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