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臨精工收監管函 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綿陽富臨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91號)。綿陽富臨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臨精工”,300432.SZ)2021年7月20日披露的《關於補充審議關聯交易的公告》顯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富臨精工先後與關聯方綿陽市安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生汽車零部件基地(二期)項目的廠房建設施工、年產5萬噸新能源鋰電正極材料項目的廠房建設施工等關聯交易,發生額分別為9266.80萬元、951.24萬元、10794.94萬元,佔合同簽訂時富臨精工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30%、0.58%、5.19%,但富臨精工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補充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富臨精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7.2.7條和第7.2.8條的規定。請富臨精工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綿陽富臨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註冊資本7.4億元。於2015年3月19日登陸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代碼:300432),公司總部位於綿陽市高端裝備製造產業園。公司從事汽車發動機、變速箱零部件及鋰電正極材料等研發、生產和銷售,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公司主營業務已由上市之初的傳統汽車精密液壓業務擴展到電磁驅動、電子驅動、鋰電正極材料及汽車電子產品領域。目前公司擁有6家主要子公司。公司控股股東為四川富臨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直接持股32.40%。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2.7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交易。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2.8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參照本規則第7.1.10條的規定披露評估或者審計報告。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可免於審計或者評估。

  關聯交易雖未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但本所認為有必要的,公司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披露審計或者評估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綿陽富臨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91號

  綿陽富臨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2021年7月20日披露的《關於補充審議關聯交易的公告》顯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你公司先後與關聯方綿陽市安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生汽車零部件基地(二期)項目的廠房建設施工、年產5萬噸新能源鋰電正極材料項目的廠房建設施工等關聯交易,發生額分別為9266.80萬元、951.24萬元、10794.94萬元,佔合同簽訂時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30%、0.58%、5.19%,但你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補充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7.2.7條和第7.2.8條的規定。

  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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