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消費者“線下購物”也應有“後悔權”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財經

一時衝動購物,買完不想要了怎麼辦?退貨無疑是治療衝動的“後悔藥”。線上購物7天無理由退貨早已不新鮮,那麼線下購物能否同樣方便?4月30日下午,“長三角地區異地異店線下7日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承諾企業聯盟正式成立。在上海、江蘇、浙江、安徽購買商品後,退換貨渠道將更加暢通。此外,在雲南,線下退換貨的7天期限則延長到了30天。(5月4日《信息時報》)

一直以來,“無理由退貨”都是以“線上購物”的形式出現,主要是為了藉助電商平台的擔保機制,為消費者和經營者提供“雙重保障”。而且,目前線上購物“無理由退貨”機制已經十分成熟,已成為買賣雙方的一種“默契”,一種“合約”。

但實際上,消費者在線下實體店購買商品時,也往往會因“一時衝動”,或購買後發現商品存有質量、價格欺詐等原因而“後悔”的。此時,消費者也想通過“無理由退貨”的方式,化解與商家的矛盾和糾紛,達到“心平氣和”的買賣和諧環境。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線下實體店的商家往往以“概不負責”的態度而回絕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要求,結果導致買賣雙方經常發生這樣那樣的矛盾和糾紛。這既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利於維護商家的和諧經營環境。

而實行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就既可以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後悔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可以讓商家通過“無理由退貨”發現自身不足,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目的。可以説,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於消費者來説,這是一種“消費保護”,於商家而言,這是一種“服務改進”,這對買賣雙方都是一種“雙贏”之舉。

筆者以為,要讓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真正實現“無障礙”,還需監管機制和處罰機制“雙跟進”。一方面,工商、消協等部門要積極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對參與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的實體店實行動態管理,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換貨承諾單位,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停止其使用“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另一方面,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拒不執行“無理由退貨”的實體店,該約談的要約談,該罰款的要罰款,該取締經營權的要取締經營權,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履行買賣契約。同時,消費者要學會“維權”。消費者一旦遭遇“無理由退貨難”,就應及時向工商、消協等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當然,推行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的初衷是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這並不代表着消費者可以濫用這項“後悔權”。如果消費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行為的,商家就有權拒絕退換貨。

筆者相信,只要監管到位,執法從嚴,維權跟進,再輔以消費者的“誠實信用”,就一定能讓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成為一種消費“新趨勢”,從而讓消費者“線下購物”也能擁有“後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