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昨日發佈了關於對方圖智能(深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方圖智能,股票代碼837932)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吳東亮、劉小琴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方圖智能存在未按照董事會授權範圍對外投資、虛構業務、會計核算不規範等問題,遭深圳證監局責令改正。吳東亮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小琴擔任公司的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吳東亮、劉小琴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方圖智能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董事會授權範圍對外投資
方圖智能2019年、2020年使用閒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及股票投資均存在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虛構業務
方圖智能全資子公司商融(北京)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存在無商業實質的交易,通過與其他三家公司簽署購銷合同和開發票的方式共確認256.41萬元收入及239.32萬元成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範
(一)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方圖智能2017-2019年度存貨期末餘額分別為2263.40萬元、2109.61萬元、2754.62萬元,三年跌價準備計提金額分別為1.06萬元、0、95.04萬元。檢查發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庫齡超過438天的存貨257.84萬元。方圖智能計算存貨可變現淨值時,未考慮庫齡較長對存貨銷售價格的影響,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二)部分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方圖智能對銷售商品並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以取得安裝驗收單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技術服務合同以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檢查發現方圖智能存在未取得安裝驗收單據即確認收入的情況,與披露的會計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第十九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收入》(2006)第四條相關規定。
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此外,深圳證監局關注到方圖智能還存在召開董事會未按公司章程履行通知義務、三會會議記錄不符合公司章程等問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方圖智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吳東亮擔任方圖智能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小琴擔任方圖智能的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吳東亮、劉小琴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2011年9月22日,上海安聖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上海歌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劉波、陳靜媚共同出資成立深圳市達威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深圳市達威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6月27日,公司名稱由“深圳市達威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方圖智能(深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上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末,方圖智能的控股股東為深圳中電新里程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68%。方圖智能的實際控制人為吳東亮,持股比例17.43%。
吳東亮,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99年9月至2003年2月,供職於廣州市愛浪音響科技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廣東美加音響發展有限公司),任區域銷售經理;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供職於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任渠道業務部經理;2003年10月至2014年1月,供職於北京鐵三角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擔任大區經理;2013年11月至今,供職於深圳中電新里程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長。2013年11月至今,擔任方圖智能董事長、總經理。
方圖智能於2016年7月2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相關法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範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方圖智能(深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方圖智能(深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的有關規定,我局自2020年7月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董事會授權範圍對外投資
你公司2019年、2020年使用閒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及股票投資均存在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虛構業務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商融(北京)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存在無商業實質的交易,通過與其他三家公司簽署購銷合同和開發票的方式共確認256.41萬元收入及239.32萬元成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範
(一)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你公司2017-2019年度存貨期末餘額分別為2,263.40萬元、2,109.61萬元、2,754.62萬元,三年跌價準備計提金額分別為1.06萬元、0、95.04萬元。檢查發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庫齡超過438天的存貨257.84萬元。你公司計算存貨可變現淨值時,未考慮庫齡較長對存貨銷售價格的影響,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二)部分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你公司對銷售商品並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以取得安裝驗收單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技術服務合同以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未取得安裝驗收單據即確認收入的情況,與披露的會計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第十九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收入》(2006)第四條相關規定。
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此外,我局關注到你公司還存在召開董事會未按公司章程履行通知義務、三會會議記錄不符合公司章程等問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二、你公司應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合規意識,確保收入、成本、費用、減值計提等事項會計核算的規範性,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9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吳東亮、劉小琴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東亮、劉小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的有關規定,我局自2020年7月起對方圖智能(深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圖智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方圖智能在對外投資和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規範情況。我局已對方圖智能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83號)。
吳東亮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小琴擔任公司的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東亮、劉小琴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