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夫妻倆“搬磚”創業致富,在不同網絡平台買賣虛擬幣進行所謂的“投資”,而實際是為上游犯罪洗錢。
近日,西湖區檢察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被告人趙某、魏某提起公訴。
該案的案發源起於一起“刷單”被騙案。
今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機微信羣中看到一則刷單兼職的信息。經聯繫,對方給其發送了一個價值168元的商品鏈接,王小姐按要求將該商品拍下後,並未進行在線支付,而是根據對方的要求,把錢款直接轉到對方的銀行賬號。完成刷單後,王小姐的賬户內返回178.8元,接下去的6筆刷單生意,王小姐共賺了200多元。
當晚,對方再次聯繫她進行刷單,並需連刷四單再返還。王小姐沒有多想,按照白天的程序開始刷單,可沒想到的是,晚上的單都是大單,3740元,5368元,18988元......刷單過程中王小姐似乎一下子明白了,王小姐當即報警。
警方發現,王小姐被騙的錢,都流向了趙某和魏某所持有的兩個移動賬户。經查,這兩個賬户除了為“刷單”犯罪提供“中轉”賬户外,還有多筆資金流入,涉嫌為上游犯罪分子洗錢。
7月6日,警方將魏某抓獲,趙某在打探魏某下落時,也被抓獲。
經查,兩人是夫妻,趙某此前還曾經營一個網店。今年4月初,趙某得到了一個賺錢的途徑,就是“搬磚”賺錢,所謂“搬磚”就是在一個APP上買來虛擬幣,然後在另外一個只能賣不能買的APP上以原價賣出,然後獲得佣金,一般情況下,賣5000個幣能返還25-40個虛擬幣。
趙某做了幾天,覺得這是個穩賺不賠的好生意,於是拉着妻子魏某分別註冊了賬號。很快,兩人的移動賬户及所綁定的銀行卡顯示異常或被凍結。趙某聯繫銀行,得到的消息是賬户可能涉嫌洗錢。
雖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及違法犯罪,但趙某還是心存僥倖,通過借用親友的賬户繼續實施該行為。
在審查逮捕階段,趙某辯稱,買賣虛擬幣只是投資行為,主觀上並不明知涉及洗錢,不認為自己犯罪。對此,檢察官提出恢復被趙某和魏某刪除的手機和電腦數據,查詢賬户凍結時間等意見,引導偵查取證。
聊天記錄顯示,4月16日,在魏某賬户出現異常時,魏某曾詢問趙某虛擬幣是否來路不正,趙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錢,觸及了風控等內容。可見,趙某並非不明知行為的性質。再加上通常正規的投資應該是能買能賣,而他們為什麼非要從一個APP上買虛擬幣,而要到另一個只能賣不能買的APP上賣呢?其中必有貓膩。實際上,是犯罪分子是為了洗錢多走了幾道層級而已。
經查,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期間,趙某夥同魏某以上述方式為上游犯罪行為提供幫助,非法獲利15萬餘元。
西湖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近日將兩人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一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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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杭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