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重要通知!金融業高薪神話破滅?是否導致人才流失?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財經

作 者丨王媛媛

編 輯丨巫燕鈴

圖 源丨圖蟲


近期,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對金融企業提了十二項要求。


其中,第三條、第四條涉及到了金融從業者的薪酬問題。由於近期因中金公司事件導致金融行業的薪酬話題受到關注,因此,本次《通知》中有關薪酬的要求,亦受到各家機構的高度關注。

金融機構薪酬問題受關注

《通知》第三條要求,應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金融企業要有效履行對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直管企業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薪酬管理的主體責任。


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對於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通知》第四條要求,應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併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


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


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


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薪酬遞延細則、績效薪酬追索邊界細化被重點關注

上述條款要求之下,有券商人力資源從業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稱,目前主要對薪酬遞延、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投以較高關注。


“薪酬遞延方面,基金業已經出台有比較明確的薪酬遞延規定,但是券商目前還比較寬泛。不過根據瞭解,目前各家券商針對不同的崗位也有薪酬遞延的規定,但目前並不太統一,有些其實也並沒有達到這次規定的底線。這次規定明確了這個比例,對於國有券商來説就有個執行標準了,影響還是比較大的。”該名券商HR稱。


今年6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其中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明確適用人員範圍、期限和比例等。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 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適用人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


而券商的薪酬遞延規定則相對較為“模糊”。


今年5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第十五條指出,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明確適用條件、支付標準、年限和比例等內容。薪酬支付計劃應當確保公司資本充足和可持續經營,遞延支付年限應當與相關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後面我們關心在這個大的框架內,會不會還有進一步的實施細則。例如針對券商的,因為上次協會發的那個是沒有很細化的。另外對於業界的人來説,還有一個影響,就是國有券商樹立了這個標準,那麼之後這個標準會不會擴展到非國有券商,市場化的薪酬體制會不會受到影響?然後對於公司來説,有個擔心就是會不會導致人才流失,例如國有券商的限薪在前,人才會往非國有券商流。”前述券商HR稱。


此外,針對本次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該名HR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這個界定可能還是需要一定的定性細化。目前應該還是監管部門界定,例如證監會或有關部門。之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般會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罰款等,而這次是明確了有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另外,今年以來頻頻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券商、基金高薪事件,以及監管部門連續下發的薪酬指引,讓不少一線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擔心自己是否會降薪。


本次《通知》中亦表明了監管態度,公司要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這個部分在操作中可能會有一些執行空間。因為一些一線銷售崗等創收的部門,工資確實是比較高的;而一些中後台的崗位相對比較低,這樣,工資增幅會被平均掉。有些人認為這個規定會不會讓中後台員工的工資有大幅提升,我認為應該不太會,企業還是以效益為主,不太可能因為這個而太犧牲效率。”前述券商HR稱。

來源:21財聞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