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及時任財務總監戴興華因信披違規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中國網財經10月13日訊(記者 張增豔)日前,因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披義務、定期報告部分數據和信息披露不準確,大湖股份及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戴興華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大湖股份及時任財務總監戴興華因信披違規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經上交所查明,大湖股份存在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披義務的違規行為。7月22日,公司披露《關於補充確認關聯交易的公告》,補充認定部分關聯方以及對部分歷史關聯交易補充履行審議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2022年度發生的採購和銷售交易合計金額分別為1708.41萬元、2813.70萬元、2901.91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之比分別為1.47%、2.42%、3.06%。其中,公司2021-2022年度與補充認定的關聯方分別開展關聯交易152.07萬元、597.35萬元,2020-2022年度與其他關聯方分別開展前期未預計的關聯交易1708.41萬元、2661.62萬元、2304.56萬元。上述金額達到董事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7月才補充審議並披露。

此外,大湖股份還存在定期報告部分數據和信披不準確的違規行為。7月,公司披露《關於以前年度報告的更正公告》。公告顯示,公司2020-2022年報中披露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產銷量情況分析、主要客户和供應商情況、關聯交易有誤,對多處信息及數據進行更正。由於公司未能審慎核算相關事項,導致2020-2022年報相關信息及數據披露不準確,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綜上,大湖股份發生日常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定期報告部分數據和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同時,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戴興華作為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也違反了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6.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對大湖股份、時任財務總監戴興華予以監管警示,並要求大湖股份及管理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結合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披及規範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披和規範運作水平,並在收到決定書後一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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