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分公司風險事件發酵,太平洋證券總部又收罰單。
近日,太平洋證券公告稱,雲南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就在本月上旬,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剛被內蒙古證監局責令改正,並被暫停新開證券賬户1年。
這兩起處罰都繞不開一個人,那就是該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原總經理宋長達。1988年出生的宋長達在任職期間,借偽私募之名融資,違規銷售其實際控制的投資公司理財產品,其本人已在兑付危機爆發後投案自首,留下了巨大的資金窟窿。
對分公司管理存六大問題
5月25日,太平洋證券發佈公告稱,於近日收到雲南證監局《關於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監管部門發現太平洋證券對內蒙古分公司的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太平洋證券針對內蒙古分公司風險事件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未及時發現存在風險並妥善處置。
2、太平洋證券對內蒙古分公司的考核未充分考慮被考核人員的行為合規性。
3、太平洋證券未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保存內蒙古分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客户回訪數據。對內蒙古分公司2016年部分新開户客户的回訪未在一個月內完成,且回訪人員對內蒙古分公司部分客户賬號非本人使用的情況未向客户提示賬號使用相關規範或向客户本人充分揭示風險。
4、太平洋證券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對內蒙古分公司相關不符合經營常理的事項保持合理懷疑和有效核查。
5、太平洋證券對內蒙古分公司個別營銷人員註銷執業註冊登記未在委託關係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6、太平洋證券與內蒙古分公司個別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和協議存在要素填寫不全、簽章錯誤等問題。
雲南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太平洋證券採取以下行政監管措施:
一、責令太平洋證券對上述問題限期改正,並於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向雲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太平洋證券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自收到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 18 個月內向雲南證監局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分公司剛被暫停新開賬户1年
基金君查閲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實際上,在太平洋證券總部吃到罰單之前,其涉事的內蒙古分公司已被監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被暫停新開證券賬户 1 年,暫停期間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户。
根據內蒙古證監局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分公司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二是經營管理混亂、合規管理失效,未有效執行公司內部印章管理各項制度。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轉託管和撤銷指定業務印章、財務章等大量加蓋在赤峯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協議上。
三是原負責人宋長達違法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分公司原總經理已投案自首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也對內蒙古分公司原總經理宋長達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內蒙古證監局查明,宋長達在擔任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實際控制並經營赤峯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內蒙古證監局決定,認定宋長達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監管函信息顯示,宋長達出生於1988年3月,大專學歷。證券業協會信息顯示,宋長達在太平洋證券的登記日期為2014年11月2日,目前登記狀態為“離職註銷”,離職登記日期為2020年1月6日。而根據太平洋證券的年報,宋長達在2016至2018年期間為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這麼看來,其28歲時就開始“掌舵”分公司。
另據天眼查顯示,宋長達實際控制並經營的赤峯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7月1日,一般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服務”。但是經查詢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備案信息。
已有報道顯示,宋長達利用自己控制“偽私募”與投資者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直至最終爆發兑付危機。
據內蒙古晨報此前報道,早在2016年,就有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業務員開始銷售赤峯聚鑫投資的理財產品,“委託理財一年期固定收益率8.1%,六個月固定收益率6.9%,三個月固定收益率為5.4%,不計複利”的宣傳語吸引了諸多投資者。
“在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這位業務員的介紹下,我前後拉攏全家親戚共投資了13筆理財產品,共計693萬餘元。而這些過程,大部分都是在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營業場所內由業務員引導進行。”一位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表示。
前述投資者稱,其與太平洋證券分公司業務員簽下《委託代理理財協議書》,上面除蓋有赤峯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外,還有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的印章。
2019年,前述理財產品兑付開始出現問題。同年11月,已調往總部任經紀業務副總經理的宋長達突然向警方自首,聚鑫投資上億元理財產品的兑付危機隨之爆發。
赤峯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2019年12月20日發佈的《關於宋長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關情況的通知》中顯示,2019年11月27日,宋長達到赤峯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投案自首。11月28日,新城區公安分局對宋長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並對宋長達刑事拘留。告知購買加蓋“赤峯市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的理財產品的投資人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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