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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孫金亮:證券違法財務造假佔比最高

由 伯國平 發佈於 財經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稽查執法在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推動上市公司質量提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孫金亮在8月22日舉辦的“2020中國上市公司論壇”上表示,上市公司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需多方合力。他認為,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高發、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內部機制缺失的原因,也有外部約束不足的原因。

孫金亮表示,監管對此高度重視,按照“四個定位”、“一個合力”的監管要求,優化案件的查處機制,強化執法、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

具體來看,孫金亮認為一方面要加強案件的分類、分層以及分級管理,深化稽查執法與日常監管的工作協調,及時發現案件線索。另一方面,監管要優化辦案的組織模式,統籌調配、集中力量查辦,提升案件的查處效率,完善重大案件靈活辦理的機制。

財務造假佔比最高

近年來,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擔保、資金佔用、信息披露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隨着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財務造假跨市場、跨境的情況增多。”孫金亮稱。

上半年,證監會對35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56名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人員立案調查,對包括43起虛假陳述案件做出刑事處罰,並對主要責任人同步處罰。

據孫金亮分析,這些案件往往呈現時間長、規模大、手段多、隱蔽性強等特點,有的公司設立綜合企業,虛構交易;有的公司利用行業的特點,濫用會計政策,導致財務報表嚴重失真;有的公司利用委託代銷提前確認收入;有的通過違規計提壞賬或者不計提商譽來操縱業績。

從違法類型看,財務造假佔比最高。上半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行政處罰,佔全部案件的40%,“未按規定披露重要信息的公司,背後往往存在大股東、實控人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或利用日常經營業務,以採購款、預付款名義轉移資金,掩蓋侵佔的行為。也存在上述人員通過投資或者併購“借道”掏空上市公司的情況。”他透露。

從違法主體看,以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居多。“這些公司往往主營業務不穩定,有的無法按時披露年報,有的瀕臨退市。”孫金亮表示,這其中不乏有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實施違法行為,比如策劃財務造假、找熱點、編熱點,配合二級市場操縱股價,或在股份減持、增發、股權轉讓等敏感時點,夥同他人實施內幕交易。

從違法動機看,財務造假動機複雜多樣,有的是為避免履行種種業績承諾,也有為粉飾業績維持股價,還有的是為了實現“保殼”的目的。

內部機制缺失+外部約束不足是主因

孫金亮分析,上市公司違法行為高發、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內部機制缺失的原因,也有外部約束作用不夠的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佔用資金、違規擔保等,多與公司治理獨立性不足、內控缺失等問題相關。比如,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核心人員濫用職權,部分董監高出現道德風險,未能忠誠履職,逃避法律責任。

此外,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缺失也會導致上述問題。孫金亮表示,中介機構是否做到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直接關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質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但在實踐中,部分保薦承銷、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在核查驗證、專業把關方面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有一些中介機構甚至淪為造假的“幫兇”。孫金亮稱,個別金融機構在為上市公司提供存貸及相關業務的過程中,不僅不提供準確的信息,甚至為財務舞弊提供便利。

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累計新增證券違法案件中,涉及審計機構1起,保薦機構1起。部分案件案情顯示,審計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並未按規定履行核查、驗證程序,在核對收入時只是“走個過場”。

新《證券法》已正式實施,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的成本將大幅提升。孫金亮認為,懲戒效力還有待進一步發揮。

“從目前來看,按照新舊法律銜接的原則,有一些案件依舊適用原來的法律進行處罰,行政追責力度未能有效體現。”孫金亮稱,應繼續加大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做到“零容忍”打擊,“立體化”辦案,“全方位”追責和“協同式”執法,給投資者一家真實、準確、透明、合規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