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3日訊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江西監管局發佈相關公告表示,經查,林偉龍擔任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雪松信託)董事長期間,該公司存在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信託項目管理不盡職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違法行為,林偉龍應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江西監管局(簡稱:江西監管局)決定對林偉龍給予警告,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西監管局表示,因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決定書,現依法向林偉龍公告送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贛金監罰決字〔2023〕27號)。請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
同時,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林偉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網財經瞭解,今年9月,金融監管總公佈相關處罰信息顯示,雪松信託因存在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及接受地方政府承諾函擔保;違規接受政府承諾函擔保;向開發商資質不達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財務管理存在重大風險,調撥固有資金供大股東使用未如實記賬;部分固有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薪酬管理不合規;信託項目成立不審慎;投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託資金被挪用;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信託項目管理不盡職,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違規向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融資;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盡職;信託計劃投前調查不到位,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690萬元。
當時,除林偉龍外,還有多名雪松信託前高管被罰。鍾鐮斧(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備註:後更名為雪松信託)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及接受地方政府承諾函擔保;信託計劃投前調查不到位,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
黃雪梅(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及接受地方政府承諾函擔保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餘森清(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接受政府承諾函擔保;信託計劃投前調查不到位,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陳華玲(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接受政府承諾函擔保;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盡職;信託計劃投前調查不到位,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
易勤華(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向開發商資質不達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投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託資金被挪用;違規向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融資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
祁紹斌(時任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存在重大風險,調撥固有資金供大股東使用未如實記賬;薪酬管理不合規;信託項目成立不審慎;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盡職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75萬元。
黃昊(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聯席總裁),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存在重大風險,調撥固有資金供大股東使用未如實記賬;部分固有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信託項目成立不審慎;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信託項目管理不盡職,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違規向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融資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55萬元。
周躍明(時任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託資金被挪用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
羅楊(時任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裁),對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項目管理不盡職,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
張含玥(時任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裁),對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項目管理不盡職,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事項負有責任,江西監管局對其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