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封面評論 | 杜絕“銀行”字樣濫用,避免誤解捍衞秩序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財經

□蔣璟璟

日前,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風險提示》,提醒公眾“銀行”字樣不能隨便用。銀保監會稱,目前一些地方使用“銀行”字樣命名某些公用項目,並在公開印發的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包括使用“兩山銀行”“糧食銀行”等名稱命名相關生態資源經營發展平台,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使用“銀行”字樣標識等。(工人日報)

“銀行”一詞不僅是一個專屬稱謂,同樣是一個法定概念。然而近年來,一個顯而易見的大趨勢是,“銀行”越發泛化為一個抽象的、通用的詞組。詞意拓展、藉詞化用,原本是語言演進的正常現象。但是,具體到“銀行”一詞,或許就是另一回事了。最近,銀保監會專門發文,提示“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使用銀行字樣”,足可見相關問題的複雜性、緊迫性。

事實上,類似的提示更多隻是“重申”,不過是重複了相關法律的固有表述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這一條款由來已久,並且是一以貫之的。只是,與之相關的“執法”案例卻並不多見。也許正因為此,民間對於“銀行”一詞的濫用,才愈演愈烈。

現實情況是,民間非銀金融企業,基本都不會鋌而走險冒用“銀行”名頭。熱衷此道的,反而是那些與“金融業務”八竿子打不着的公用項目、公益服務。比如説,“兩山銀行”,源於“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是一個生態資源保護項目;再比如説“時間銀行”,本質就是倡導“志願者服務”,志願者將參與公益服務的時間存進時間銀行,當自己遭遇困難時就可以從中支取“被服務時間”……凡此種種,打着“銀行”之名,實則與“銀行”毫不沾邊。

毋庸諱言,很多項目、機構之所以“借用”銀行一詞,仍是看中了其背後所關聯的“吸儲,借貸”寓意。而這同樣意味着,受眾可能會誤解。誤解了服務主體,誤解了項目本質等等。就此而言,及時予以糾偏,捍衞“銀行”一詞的專有性、權威性,這也是保護公眾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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