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昝聖達代表: 加強對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機構准入的管理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財經

當前,一些機構通過設立合法市場主體,以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名義,超範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甚至進行非法集資、非法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給金融監管造成了很大困難,也直接威脅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演變成羣眾反響強烈的涉眾型案件,對社會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帶來嚴重影響。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綜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昝聖達建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應儘快明確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機構的准入管理實施部門、實施規則,並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機構明確取締處置辦法。

昝聖達認為,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8月發佈的《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強調“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但是,目前對哪些屬於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以及由那些管理部門按照什麼規則對其進行准入管理還存在許多不明之處。建議相關部門儘快出台相關實施細則。工商部門在企業註冊登記環節,對使用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相關字樣的企業並未設立前置或後置的許可,與國務院“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的文件要求不一致。不同地區的工商登記部門,對企業使用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相關字樣的政策尺度不一致,給基層單位對相關企業的排查監管造成了不少困難。建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進行政策協調,做好金融管理規定與企業登記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從企業登記制度上明確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字樣的使用規範,同時對已使用相關字樣的企業進行強制規範調整。

“要壓緊壓實相關金融機構責任。”昝聖達強調,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機構,大多都和相關銀行、保險、小貸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有合作關係,也常常利用這個合作關係進行增信宣傳、拓展業務。但是產生投訴、糾紛後,相關持牌金融機構往往以相關行為非其做出為由拒絕承擔相關責任。建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出台相應規則,進一步明確相關持牌金融機構的合作把關、糾紛處理、協助調查等責任。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