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股東撤資税收處理及納税申報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一、撤資的所得税處理

1、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税費

例:甲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元,有2個自然人股東,A股東佔比40%,B股東佔比60%,目前甲公司賬面上盈餘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由於內部問題,2020年4月,A股東撤資收回款項5000萬元。A股東撤資,如何繳税?

第一步,確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5000(萬元)

第二步,確認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1000×40%=400(萬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税費=5000-400=4600(萬元)

第四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税=4600×20%=920(萬元)

甲公司應於2020年5月15日之前將扣繳A股東的920萬元個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將税款繳納入庫。

2、企業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例:A公司於2017年7月向B公司投資500萬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2020年12月,A公司將其持有B公司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B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合計為1600萬元,A公司實際分回現金800萬元。

第一步,確認投資收回=500(萬元)

第二步,確認股息所得=1600×10%=160(萬元),免徵企業所得税。

第三步,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800-500-160=140(萬元)

A公司2021年5月30日前辦理彙算清繳時,應填報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和A105030《投資收益納税調整明細表》。

A105030投資收益納税調整明細表       單位:萬元

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

單位:萬元

二、撤資、股權轉讓與清算比較

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税費等後的餘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計算公式為:清算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分得的剩餘資產金額-股息所得(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股東投資成本。

清算與撤資相比,處置順序不同,清算是剩餘資產計算出來後,第一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二步,分當年的註冊資本;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取得股息所得免税,能夠充分享受到税收優惠。而撤資收回款項後第一步先確認投資收回,第二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撤資與股權轉讓相比,撤資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享受免税待遇,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三、涉税風險

1、名為撤資實為分紅

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某廠與兩名外地老闆共同出資組建,於2012年12月建成投產。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賬面反映既有發放紅利,又有收回“實收資本”的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若公司確需退出資本金,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但該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而2016-2018年都有減少“實收資本”的情況,所減少的“實收資本”都有按投資所佔比例退還給投資者。於是,稽查人員進行了深入的檢查。經大量調查取證發現,該公司形式上退還了投資者的投資,而實質上是進行分紅。只不過是通過虛退資本金形式,以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目的。

2、股東撤資應視為股權轉讓案例

某建材有限公司實收資本60萬元,擁有5名自然人股東,2015年1月該企業淨資產63萬元,當月該公司4名股東按照原投資比例55%原價撤資,該公司將註冊資本60萬元減少到27萬元,由原來的5名股東減至1名股東,該企業對這4名撤資的股東未履行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義務。2016年1月份,主管地税分局在對其轄管企業股權變動涉税風險應對中發現了該企業上述情況,遂根據相關税收政策規定要求該公司對這4名股東在撤資過程中應扣繳的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3300餘元予以追徵入庫。

分析:《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税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税費。

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同時該公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在本案中,該企業原實收資本60萬元,其中這4名撤資的股東投資33萬元,佔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為55%,2015年1月初該企業淨資產份額為63萬元,撤資的4名股東,其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為34.65萬元,由此可以看出:其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淨資產份額。因此,主管地税分局根據上述規定,對於該企業4名撤資的股東按照每股淨資產核定4名股東各人的股權轉讓收入,再減去其各自股權原值,計算並追徵了該企業應代扣代繳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3300元。

來源:小穎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