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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惠豐村鎮銀行共被罰270萬 大股東為大興安嶺農商行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2日訊昨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海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瓊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9號、10號、12號)。

  瓊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顯示,臨高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實並報告本行主要股東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海南監管局對其罰款30萬元。

  瓊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顯示,樂東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實並報告本行主要股東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海南監管局對其罰款25萬元。

  瓊銀保監罰決字〔202210號顯示,東方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實並報告該行主要股東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海南監管局對其罰款30萬元。

  瓊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顯示,臨高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員工行為管理失控;內部控制管理不嚴;未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海南監管局對其罰款185萬元。

  上述三家惠豐村鎮銀行合計被罰款270萬元。公開資料顯示,臨高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東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方惠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均為大興安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41.7%55%37.7%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