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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存款自律要求再重申,業內人士:下一個輪到協定存款?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吳斯悠

2月23日,有媒體報道稱,近期相關部門對協議存款下發了規範通知,重申了商業銀行吸收協議存款的期限、開辦對象、限制新增等要求,以進一步降低銀行負債成本。2月24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向時代週報記者證實了該消息。

“在諸如‘開門紅’等特殊時間窗口,或在爭取優質客户的大額存款時,存款利率限制仍具有突破空間。 ”一家中小銀行的對公客户經理向時代週報記者透露,利率、存取條件、存款期限等仍是各家銀行爭取公司客户存款時的焦點。

分析人士預測,在市場利率定價機制重申對協議存款的限制之後,協定存款等定價違規重災區,也或將重申利率限制。

規範協議存款

所謂協議存款,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央行或銀保監會的規定,對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特定資金開辦的存款,存款利率由雙方協商決定。

2月24日,時代週報記者從華南地區多家銀行了解到,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有關協議存款的最新要求,主要為三點:一是要求協議存款按照5年以上(不含5年)期限執行,允許提前支取,但提前支取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是開辦對象方面,僅限上述規定機構;三是限制新增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存款,存量業務則自然終止,不得續作。

“協議存款往往更為穩定直接,起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是其優勢。 ”某股份行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對中小型銀行而言,協議存款業務比較稀缺,可能會不時出現銀行為獲客而踩到自律紅線的情況。

2018年,某股份行的客户經理李國(化名)與一家商業保險公司達成合作關係,保險公司在李國就職的銀行辦理協議存款業務,規模穩定保持在5億元上下。 期間,保險公司曾要求將協議存款在到期前取出部分,用作補充日常營運資金。為了維護客户關係並深化後續合作,該行領導同意李國仍按照協議存款約定利率,給保險公司取出的資金付息。

“優質客户往往佔據主導權,我們只能通過違規計息的方式,獲取客户好感。 ”李國無奈表示,儘管客户走款(取出存款)會給銀行帶來損失,但為了後續能夠繼續合作,他們只能讓利。

成效如何?

幾年前,行業已有發佈“存款利率自律機制”先例。

2015年10月起,央行不再對商業銀行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在“形式上”完成了利率市場化改革。但為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推進,央行指導全行業繼續實施存款利率自律機制,各地各類銀行約定存款利率上浮上限,約為基準利率的1.4-1.5倍。

而在本次重申自律機制之前,央行等有關部門就已發文要求加強存款利率管理。2020年3月,央行下發《關於加強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強調各存款類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利率和計結息管理有關規定,按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檔計息等不規範存款“創新”產品,同時要求加強存款利率自律管理。

但存款基準利率上限仍被屢屢打破。某股份行對公客户經理陳林告訴時代週報記者,目前他所就職銀行的協定存款利率上限為“基準上浮75個bp”,但遇到特別優質的客户或者開門紅節點時,存款利率上限可以有所突破。據陳林介紹,此前,深圳某上市公司發債募集資金時,引發多家股份制銀行爭搶,大打價格戰。而陳林所在銀行時任財務負責人,為了拿下該優質客户,一度將“存款利率”的報價升至4%,遠遠高出當時0.35%的存款基準利率。

此外,相同的定期存款產品,同一家銀行各分行之間也會出現明顯差異。如某款定期存款產品,在某股份行的二線城市分行,存款基準利率僅能上浮50%-60%,但在該行的一線城市分行,存款基準利率可上浮100%,明顯超過價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