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在當今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的監管函可謂是司空見慣了。不過,像深交所6月9日發給興業礦業這樣的關注函,在市場上並不多見,因為在關注函裏,深交所明確指出興業礦業“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這種直接給上市公司“定罪”的關注函確實是少見。
作為關注函的“格式”,通常基本上都是由交易所提出關注的問題,然後由上市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回覆。在上市公司還沒有回覆的情況下,交易所就直接在關注函裏給出了“定論”的,這種情況非常罕見。不過,既然交易所直接作出了“定論”,這也表明存在問題太過明顯了。不論上市公司給出怎樣的“回覆”,基本上都改變不了問題的存在,所以,交易所才在關注函裏就信心滿滿地給出了“定論”。
興業礦業的情況確實如此。一方面,該公司在2021年6月11日的投資者關係活動中稱“按已備案儲量及按目前生產能力測算,銀漫礦業服務年限已超過 30 年,根據探礦成果分析,銀漫礦業服務年限有望超過 100 年”;另一方面,該公司於2022年5月5日在互動易平台回覆投資者公司增儲進展相關問題時卻表示“截至目前探礦工作未有階段性成果”。二者在表述上的前後矛盾是非常明顯的。因此,不論公司方面作出何種解釋,都改變不了前後矛盾的事實。所以,深交所直接給出了“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的結論。
實際上,興業礦業所釋放出來的前後不一致的信息誤導投資者決策的情況是非常明顯的。該公司在2021年6月11日的投資者關係活動中稱“按已備案儲量及按目前生產能力測算,銀漫礦業服務年限已超過 30 年,根據探礦成果分析,銀漫礦業服務年限有望超過 100 年”,這釋放出來的是重大利好,據此利好,投資者就應該作出“買入”股票的決定。
然而,一年後,該公司於2022年5月5日在互動易平台回覆投資者公司增儲進展相關問題時卻表示“截至目前探礦工作未有階段性成果”。而既然“截至目前探礦工作未有階段性成果”,那麼公司為什麼在一年前卻表示“按已備案儲量及按目前生產能力測算,銀漫礦業服務年限已超過 30 年,根據探礦成果分析,銀漫礦業服務年限有望超過 100 年”呢?如此一來,一年前所表示的“根據探礦成果分析,銀漫礦業服務年限有望超過 100 年”豈不是虛假信息了。所以深交所認為該公司“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並非虛言。
對於該公司“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的做法,投資者當然可以向其索賠。上市公司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誤導了投資者,那麼就應該承擔賠償投資者的責任。不過,對於這件事情,市場更應該思考的是,作為上市公司的興業礦業為什麼要誤導投資者呢?投資者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説得好聽一些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上帝,作為上市公司來説,縱然不能説要巴結上帝,但至少也要處理好與投資者的關係,不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來。
但興業礦業卻偏偏要“誤導投資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顯然是讓人匪夷所思的。那麼,興業礦業為什麼要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來呢?正所謂“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興業礦業做出“誤導投資者”的事情,不排除背後有利益的驅使。因為從興業礦業股票的走勢來看,雖然去年6月11日之後,該股票出現了一定的回調走勢,但從2021年6月底起,興業礦業卻掀起了一輪上升行情,股價從最低7.29元上漲到9月初的11.96元,漲幅達到64%,股價也創出2018年3月份以來的新高。因此,興業礦業在“誤導投資者”的同時,是否有配合市場炒作的嫌疑呢?當然,這需要由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所以,對於興業礦業“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這件事情,僅有深交所的關注函是不夠的。關鍵還是要由證監繫統對公司立案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拿出處理意見。一方面是要弄清該公司“涉嫌誤導投資者決策”的真相,另一方面是通過對這件事情的查處,讓公司為自己的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同時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法律的依據,進而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