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管制法12月起施行 適用所有在華企業

【歐洲時報網】據央視新聞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0月17日通過,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出口管制法12月起施行 適用所有在華企業

出口管制法三審通過 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自2019年12月以來,出口管制法歷經三次審議,這意味着中國出口管制領域有了第一部專門法律,將更好地促進和保障中國出口管制工作,維護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根據新華社17日披露的消息,中國有可能對違反最終用户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户建立管控名單,該名單在徵求意見稿中被稱為“黑名單管控”。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崔凡強調,法律從多個方面體現了既維護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也履行國際義務和遵守國際規則;不僅規範出口管制,也鼓勵國際合作。

出口管制法適用所有在華企業

《人民日報》報道,出口管制法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該法明確了出口管制範圍,確保管制物項、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規定: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該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規定出口管制清單制度,明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併發布出口管制清單,對管制物項作出明確列舉。規定臨時管制制度,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發佈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規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未實行臨時管制的物項,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風險的,也實行出口管制。

該法還明確了關於域外適用和對等採取措施。一是對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信息進行規範,明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關信息應當依法進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二是規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明確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對等採取措施,任何國家或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將源代碼、算法等技術資料列入管制範圍

北京《法制日報》15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時建議,將源代碼和算法一併列入管制物項。

歐陽昌瓊委員説,贊成草案三審稿補充將技術資料等數據界定為管制物項,但是與核心技術相關的源代碼、算法等又不宜簡單歸為技術或者數據。因此建議把源代碼、算法一併列入管制物項,將草案三審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源代碼、算法、技術資料等數據。”從而更好保護中國科技企業在海外的合法權益。

張業遂委員説,考慮到中國在一些領域已有國際領先技術,如5G技術、量子通信技術等,國家應該從加強綜合國力競爭的角度出發,對這些技術的出口或轉讓,實施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時限的管制。為了進一步明確管制內容,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技術資料等數據”修改為“技術、信息、數據等”。究其原因在於,“技術資料等數據”強調的是資料,“技術、信息、數據等”強調的是與該物項有關的技術、信息、數據等,包括資料。這樣的定義更明確,更加符合主動出口管制的需要。

新華網報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崔凡告訴記者,在當前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的重要性日益顯現,“草案三審稿中,將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涵蓋進來,能夠減少今後在執法中出現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也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編輯:王文)

【來源:歐洲時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637 字。

轉載請註明: 中國出口管制法12月起施行 適用所有在華企業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