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銀行裏的錢怎麼會消失?
儲户段女士的存單。圖/受訪者提供
原以為上了一個高收益的存款項目,未承想卻着了銀行“內鬼”的道,億元積蓄不翼而飛。
近期,發生在廣西南寧的這一新聞引發熱議。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梁某紅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並許諾高額利息,但事實卻是她偽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户的真實存單,並竊取了多筆大額存款。涉案資金為2.53億元,截至案發時已返還1.3億元。
事發後,銀行認為這些儲户未盡到審慎的義務。而在儲户看來,不論是執行交易的對象還是地點,都代表了銀行的資質。
目前,梁某紅一審已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系盜竊罪及詐騙罪。然而對於受害的儲户們來説,梁某紅個人得到了嚴懲只是問題的一個部分。關鍵在於,丟失的存款能否索賠追回。南寧分行回應,稱本案繫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
近年來,由銀行職工“監守自盜”引起的儲户資產丟失事件並不少見。但在類似案件中,儲户對於銀行服務的一般理解,以及銀行常見的免責事由,總會產生較大的衝突。“內鬼”被揪出來了,但剩下那1.2億元的“大窟窿”,該由誰填?
偽造大額存單
存在銀行裏的錢怎麼會消失?如果不是梁某紅的同夥時某自首,工行南寧分行的28位儲户可能怎麼也想不明白,由該行的這位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親手對接的業務,是哪裏出了紕漏。
然而事實是,他們手中嚴密封存的不過是一張假存單。據梁某紅事後供述,她之所以產生竊取客户存款的想法,是因自身的多項投資虧損,無力償還利息。
判決書顯示,2017年8月起,梁某紅擔任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2018年初,梁某紅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於替換銀行客户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户在工行大額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3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户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支付給莫某等人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為順利竊取被害人的存單款,梁某紅讓下屬時某負責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用於趁被害人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梁某紅的表面功夫做得有模有樣,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她向被害人提出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其和企業方、客户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後,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户要將身份證交給梁某紅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户身份。
被害人到工商銀行辦理大額存單時,梁某紅讓時某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時某提供的密碼設置存單密碼。錢款存入銀行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某紅與時某使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將真實存單調換。偽造的大額存單封存後,梁某紅以核驗客户身份為由,獲得被害人的身份證原件。有了真實存單、身份證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户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
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梁某紅隨即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已開庭,尚未宣判。其中一名儲户段女士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涉案的2.53億元即被歸入盜竊一項,涉事儲户共28人,目前仍有18名儲户的存款“下落不明”。一審判決後儲户們也提起抗訴,但均被駁回。
段女士的賬户被時某註銷。圖/受訪者提供
3月18日凌晨,廣西工行宣傳微博回應稱,目前司法認定梁某紅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誰該擔責
除了涉案金額巨大,該案備受關注的另一個原因在於,網傳一審法院判決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梁某紅最初被刑拘,系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等。
一審時,梁某紅對指控盜竊罪的事實無異議,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涉事的儲户們同樣認可這一説法,認為被害方應是工行南寧分行,銀行具有退賠的主體責任。
一審判決書中,則註明梁某紅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強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暫時不予受理民事賠償部分,但在該案的刑事判決生效後,在通過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被害人全部損失的情況下,法律賦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而從案件的實際關切來看,對梁某紅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職務侵佔罪,仍會對最終的退賠結果造成很大的影響,這也是本案最大的爭議。
事實上,近年來,由銀行職工犯罪引發的儲户資產丟失事件並不少見。而在類似案件中,是員工個人擔責還是銀行擔責,是儲户過失還是銀行監管不力,總會引發討論。
去年11月,“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儲户被判擔責八成”一事引發關注。山西清徐縣的丁女士因將自己的身份證及存單交由一名相識的銀行管理人員王某,畢生積蓄被轉走。此後,她就其中涉案的500萬元定期存款將銀行告上法庭,結果自身被判應承擔八成責任。
法院認為,丁女士未在存單上註明讓王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故存在重大過錯。但在丁女士家屬看來,“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把身份證等證件給銀行的員工,作為老百姓怎麼防範?”
此外,據媒體報道,2018年,遼寧省於女士因與朋友有投資計劃,準備在某國行當地支行支取自己這些年做生意的積蓄1310萬元存款時,卻發現自己賬户裏的錢早已被盜走。涉事的是該支行營業部副主任孫某,3年後,她因盜竊罪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但該判決隨後被二審法院推翻。迄今,於女士的存款仍無着落。
“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
北京市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榮達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有三大區別:一是犯罪主體上,職務侵佔罪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沒有特別的規定;二是犯罪客觀方面上,職務侵佔罪必須是犯罪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行為,而盜竊罪沒有特別的規定;三是犯罪對象上,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主體所在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則泛指公私財物。
孫榮達表示,“這三個區別,特別是前兩個區別,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影響到本案的定罪。”
白小強分析,梁某紅在案發前系工行南寧分行業務部總經理,屬於涉案銀行內部職工,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特殊主體要求。被害人認為侵犯的是銀行的資金,並非被害人的存款。一般而言,貨幣作為種類物,一種特殊動產,自財產交付時所有權發生轉移,本案儲户將錢已經存入銀行,銀行因此而給儲户出具了真實的大額存單,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銀行因佔有而取得該筆款項的完整所有權。
但就梁某紅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白小強認為,本案被告人對財物的竊取並不符合這一構成要件,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着本質上的區別。
白小強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一般認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經營財物的便利條件。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無職務,而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的便利。
本案中梁某紅雖為分行業務部總經理,但沒有權利對被害人的賬户進行控制,客户資金是由客户憑密碼自由支配的,梁某紅只不過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獲取客户的真實存單、身份證原件及銀行交易密碼,通過代辦客户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賬户內的存款盜走,其行為並不滿足利用職務便利這一犯罪構成,而僅是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便利竊取客户賬户中的錢,其行為應認定為盜竊。
孫榮達也表示,梁某紅作為銀行的高管,雖然利用了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與儲户進行存款業務,但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錢款。他還認為,本案中儲户的錢款並未由銀行佔有,原因是“高息收入”的業務是梁某紅假借銀行的名義開展的,而非銀行實際開展的,看似儲户將資金存入銀行,而實際上銀行並未佔有該筆存款。
而在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看來,如梁某紅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屬於梁某紅的個人犯罪行為,故與銀行無關。而被害人將本人身份證原件、存摺密碼等交付給梁某紅,亦會被認定存在過錯,而銀行如果按照合法程序支取的,則不需擔責。
在孫榮達看來,即便梁某紅的行為未被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儲户仍可以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儲户將錢款存入銀行,相當於儲户與銀行簽訂了合同,那麼梁某紅作為經辦人,屬於無權代理人,但是儲户有理由相信梁某紅是代理人,這樣一來,梁某紅的行為屬於法律上的“表見代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身為被代理人的銀行應當對梁某紅的行為負責。
白小強也認為,梁某紅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和工作便利,在無客户委託授權手續情況下,僅憑藉存單、身份證件及密碼即可取出大額存款,且沒有轉入儲户本人的銀行卡,此行為暴露出工行南寧分行在在內部管理、工作流程和業務操作規範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其應對客户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