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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聚力文化公告稱,收到了深交所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紀律處分決定。
2016年,聚力文化花34億元收購了美生元100%股權。
美生元相關股東方對美生元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實現的淨利潤進行了承諾。事後查明,美生元虛增了這幾年的業績。
深交所稱,上述財務數據納入聚力文化合並報表後,導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因前述虛假記載事項,聚力文化於2021年8月28日披露《關於更正前期財務報表的公告》,對2016年度至201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深交所認為,聚力文化發佈虛假記載信息,違反了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聚力文化及時任22名董監高進行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處分。
34億收購,承諾三年業績
這起收購案早在5年前。
2016年4月,聚力文化發佈了收購的相關公告。公告稱,本公司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餘海峯、肇珊、袁雋、周團章、火鳳天翔、杭州哲信、聚力互盈、天津樂橙、傑宇濤、前海盛世、霍爾果斯水澤合計持有的美生元100%股權,共支付交易對價34億元,交易對價以發行1.45億股普通股股份及支付5.1億元現金的方式支付,發行股份價格為20元/股,不低於上市公司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
餘海峯、聚力互盈、天津樂橙及火鳳天翔承諾美生元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18,000萬元、32,000萬元、46,800萬元。如果本次重大資產重組2015年未實施完成,利潤補償期間不變,仍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據瞭解,公告顯示,本次收購的目的有三個方面。一是實現公司業務結構優化升級,初步落實多元化發展戰略目標。二是注入差異化優質資產,平滑公司整體業務波動風險,提升公司持續盈利能力。三是發揮上市公司與美生元的協同效應,實現共贏發展。
虛增三年業績
深交所的處罰書顯示,現在已經查明,聚力文化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一些違規行為。美生元在業績承諾期間虛增業績指標。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對美生元100%股權的收購。2016年至2018年期間,美生元在未真實開展業務的情況下,確認來自北京飛翔藍天文化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銷售收入,並通過北京玄谷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體實現資金流轉。
2016年,美生元合計虛增營業收入21,148.5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2,357.88萬元、虛增期末應收賬款餘額 16,123.93萬元。
2017年,美生元合計虛增營業收入49,763.1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6,244.12萬元、虛增期末應收賬款餘額 41,935.30萬元。
2018年,美生元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8,774.5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2,176.77萬元、虛增期末應收賬款餘額 38,369.48萬元。
深交所稱,上述財務數據納入聚力文化合並報表後,導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因前述虛假記載事項,聚力文化於2021年8月28日披露《關於更正前期財務報表的公告》,對2016年度至201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其中,2016年度至2018年度調整合並報表營業收入,分別由165,007.11萬元、306,276.66萬元、349,260.21萬元調整為143,858.59萬元、256,513.55萬元、330,485.68萬元。
2016年度至2019年度調整合並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由 37,868.58萬元、54,912.18萬元、-289,939.63萬元、-158,332.23 萬元調整為25,047.99萬元、26,972.85萬元、-299,785.62萬元、-128,513.98萬元。
22名董監高被深交所批評或譴責
深交所認為,聚力文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1.3條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上述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聚力文化時任董事長餘海峯、時任總經理薄彬、時任副總經理胡皓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聚力文化時任董事、總經理姜飛雄,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姜麗琴,時任董事徐國寶,獨立董事毛時法、時任獨立董事壽鄒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聚力文化時任董事林惠春、範志敏,時任獨立董事熊曉萍、劉孟濤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聚力文化副總經理陳智劍,監事徐民、杜雪芳、陳敏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聚力文化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曉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聚力文化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禹碧瓊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聚力文化時任副總經理姜祖明、趙金龍,時任總工程師湯飛濤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財務經理杜錫琦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深交所稱,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3 條、第17.4 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7.2 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和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浙江聚力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浙江聚力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餘海峯、時任總經理薄彬、時任副總經理胡皓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浙江聚力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姜飛雄,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姜麗琴,時任董事林惠春、徐國寶、範志敏,獨立董事毛時法,時任獨立董事壽鄒、熊曉萍、劉孟濤,監事徐民、杜雪芳、陳敏,副總經理陳智劍,時任副總經理姜祖明、趙金龍,時任總工程師湯飛濤,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禹碧瓊,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曉紅,時任財務經理杜錫琦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責編:戰術恆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