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股份對外財務資助信披違規 2任董事長被通報批評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極股份”,002368.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9月11日,太極股份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太極股份向合營企業北京太極傲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計2.41億元。上述資金構成公司對外財務資助,但太極股份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太極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的規定。太極股份時任董事長李建明、時任董事長劉學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太極股份時任總裁劉淮松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二、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建明、時任董事長劉學林、時任總裁劉淮松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極股份”)是國內電子政務、智慧城市和關鍵行業信息化的領先企業,2010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以“做中國最優秀的數字化服務提供商”為願景,致力於成為“智能應用的引領者、數據運營的國家隊、自主可控的主力軍、員工價值的成就者”,面向政府、公共安全、國防、企業等行業提供信息系統建設和雲計算、大數據等相關服務,涵蓋信息基礎設施、業務應用、數據運營、網絡信息安全等綜合信息技術服務。中電太極(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3.09%。

  太極股份2020年年報顯示,2020年7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東十五所將其所持的太極股份1.37億股股份劃轉至中電太極,中電太極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仍為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李建明2010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5日擔任太極股份董事長、董事。劉學林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擔任太極股份董事長、董事。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6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閲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

  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

  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作出決議,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如有)應當對該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公司的影響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11號;

  李建明,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劉學林,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劉淮松,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裁。

  經查明,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極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9月11日,太極股份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太極股份向合營企業北京太極傲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計2.41億元。上述資金構成公司對外財務資助,但太極股份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太極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的規定。太極股份時任董事長李建明、時任董事長劉學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太極股份時任總裁劉淮松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建明、時任董事長劉學林、時任總裁劉淮松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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